《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三讀 放寬更生方案、「盡力清償」門檻

12 Apr, 2017

新聞摘要:

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對更生方案的規定,以及債務人「盡力清償」門檻,大幅放寬債務人還款壓力,債權處理增加資產管理公司,讓卡奴更生變得容易。

 

「更生」的定義是,負債但無力按時足額清償給付者,聲請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在6年內(至多延長為8年)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盡力償還一筆金額,期滿後剩餘的債務就免除不用還。

 

本次修法降低進入更生門檻,原本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才可聲請更生,但1200萬指的是本金,修法後變成以本金加上利息。

 

另外,法條也明確定義「盡力清償」標準,債務人財產及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9成用於償債,即視為盡力清償;無財產者為8成。償債過程中,需保留必要生活費用,這次修法,也將必要生活費定義為「以該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乘上1.2倍」。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曾銘宗指出,目前全國大約有21萬6800人是卡債族,總負債金額為2770億元,修法通過後,這些民眾將直接受惠(新頭殼newtalk | 趙婉淳 綜合報導發布 2018.11.30 | 16:29)。

律師評析:

立法院近日通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這對於負債人提供了更寬鬆的更生機會。新的修法條文降低了申請更生的門檻,將債務計算從僅限本金擴展到本金加上利息,這使得更多債務人有資格申請更生。

 

「更生」這一程式允許那些無力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人,在法院的批准下,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盡力償還部分債務,期滿後未償能清償的債務將被免除。此次修法還明確定義了「盡力清償」的標準,即債務人在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將剩餘收入的90%(無財產者為80%)用於償債。

 

修法的另一項重要改變是將必要生活費的計算基礎設為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標準的1.2倍,這有助於確保債務人在償還債務的同時,仍能保持基本的生活品質。

 

這些修正措施被預計將對約21萬6800名負債人帶來直接益處,尤其是那些負債總額達到2770億元的卡債族。通過這些改革,立法者希望能為陷入財務困境的民眾提供更多的救助和恢復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乃係債務人透過一個六年還款方案,履行後即免除債務。由於債清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更生還款比例,實務上債清條例修法後還款比例,法院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唯一標準,而係以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為原則,即便無固定收入者,如有擔保人時法院亦得裁定更生。

 

關於本次修法,乃係於該條例第64條、第64條之1、第64條之2規定,修法,已大幅明確對更生方案之認可標準, 並將適度將法院實務對還方金額上限明確規定於法律之中。所謂「已盡力」大概程度是債務人個人必要支出至少與基本生活程度相當,才能證明其已盡撙導節支出之能事。但對債務人而言,每月省吃儉用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金額用來償還債務,償還6年後,其他沒有還的人法律上就不用償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規定: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債務人須盡力清償債務債務人要展現出清償債務的誠意,是否盡力清償判斷有無清償債務的誠意。盡力清償依照目前大多實務見解認為,將每月所得扣除每月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的必要支出費用後,可將剩餘金額八成以上拿來償還,而有財產者則須償還至9成,即已屬盡力清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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