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新知-30煞帶刀討4000元 大陣仗卻押錯人

24 Feb, 2017

新聞摘要:

台北市大同區今天凌晨,一群惡煞為追討4千多元債務,竟到宮廟押走1名男子,犯案後回程發現抓錯對象,於是將男子丟包。警方事後獲報到場,透過監視器鎖定2輛車,循線在河濱公園找到30多名聚集的青少年,盤查身分後帶回3人調查釐清。台北市大同區今天凌晨1時許,一群人分乘3輛轎車,前往大龍街上的協天宮,打算帶走一名綽號為「阿杜」的男子,向其追討約4千元債務,但卻誤把宮廟附近的另名陳姓男子(27歲)押走,途中發現押錯人,在林森北路放陳男下車。警方獲報趕抵宮廟,但一行人已經鳥獸散,警方透過調閱鄰近監視器,鎖定黑色馬自達及白色豐田轎車的車牌,經1小時的追查,循線在萬華區的雙園河濱公園查獲,警方到場發現有停著6輛轎車,約30名的青少年聚集,因人數眾多,警方呼叫警力支援外,並對在場的民眾進行身分調查,另輛黑色馬自達轎車,車上有多把刀械,警方當場扣車外,同時將羅姓駕駛帶回釐清。

 

警方初步調查,這群青少年之中,有1名高姓男子與綽號「阿杜」的男子有約4千元的債務糾紛,但「阿杜」都不出面處裡債務,高男遂撂人至協天宮找人,卻僅找到陳男,高男認為陳男認識「阿杜」,才將他押走,警方事後帶回涉案的3人,全案將依強制罪嫌偵辦。(2017年01月10日15:39蘋果即時 (突發中心游宗樺/台北報導)

評析:

債權人會通過各種方式追債,並隨著大家法律意識的提升,討債也打起了法律「擦邊球」,一些出借人把借款人的照片、身份證、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到處張貼、傳播,甚至還帶有一些侮辱性的字眼,還有些債權人直接到債務人家裡住下來等等,實際上,這類討債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此類即涉及個資法及公然污辱罪。

 

l還不出錢而遭「暴力討債」是常見的社會現象,追債非要使用暴力不可嗎?如毆打債務人,逼債務人還錢可以構成刑法傷害罪及強制罪,叫債務人「注意一點」、「出門小心」等字眼—刑法恐嚇罪。在家門潑漆或砸毀車輛,亦可以構成刑法毀損罪,而開槍可能有槍炮罪之問題。債權人找討債集團去討債,如果成立犯罪,債權人知悉或可能會成立前揭犯罪教唆犯,負擔刑事責任。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果討債的手段採取強暴、脅迫或者用恐嚇的動作,逼人家還錢,因為使用強暴、脅迫的方法或者恐嚇別人,在刑法的妨害自由章裡,都有處罰的規定,是犯罪的行為。這家以公司組織為管理結構,以公司的成員從事犯罪行為。是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與暴力性的組織,依據組織犯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數超過三個人以上,就是組織犯罪。

 

其他暴力討債形式,如跟蹤貼靠、揚言揭發隱私、惡意舉報、破壞、霸占等、非法侵入、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均是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之犯罪。

 

放貸不慎就是追債困難,但對於專業放貸人也祇是經營成本,唉,自己不適合放貸就不要放貸…如果真是一定要借,事前留證據及問清借貸目的及了解這個人的財產收入狀況,再判斷損失可能性再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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