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新知-本票超強大 畫押、簽符號都有效

26 Feb, 2017

新聞摘要:

票據法所稱的票據,分為本票、支票、匯票,法令並未規定本票須簽「真實本名」,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解釋,這源於舊時有民眾目不識丁,便以捺指紋或畫記號為證,即所謂的「畫押」因而沿用至今,法界咸認,只要簽下的符號能代表本人,就算是有效。而本票的受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逕對發票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須透過法院開庭與判決,堪稱最強大的票據(自由電子報 2017-01-16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

評析: 

所謂本票係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寫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有效的本票要記載哪些事項,除載明本票,並應無條件擔任支付(不能刪除,如刪除本票就無效囉)、一定金額(且金額一定不能改寫或塗改,否則將導致本票無效)、發票人要簽名。簽名也可以用蓋章替代,如果發票人沒有簽本名,持票人就要證明他所拿的本票是何人所簽及記載發票年月日。

 

借人家錢,除了事前徵信以外(這個部分可以寫一本書),另外便是取得合法憑證,本票是日常借貸之間很常使用的工具!不僅合法、好用、好取得,還具有法律效力,從生活中一些高額的消費,例如:買房、買地、買車、銀行借貸,到私底下金額不等的金錢往來,都是可以使用的範圍。

 

簡單來說,借據是一定要的,但本票或支票等票據也是一種方便行使權利之憑證。尤其是本票還可以逕行裁定執行,可以免除訟累。即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由於法院僅就本票的形式進行審查。即本票是否具備票據法所定的各應記載事項(例如發票日、發票人、金額)等,進行審查。是屬於非訟性質,法院多半不會去審查發票人當初為何會簽發本票的原因(也就是原因關係)。所以具有簡便之功用。

 

如果發票人不付錢,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拿著本票裁定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就可以拿到錢了。發票人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等到發票人有財產時再來強制執行。但票據雖然上開報導是對的,用其他的替代方式,但避免舉證麻煩還是簽名再蓋印鑑章,其次票據記載都要合法無缺,否則是無效的。

 

本票跟核發的債權憑證有三年的行使時間限制。本票從到期日(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不拿去跟發票人要錢。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行使時間限制與本票一樣,所以快要屆滿三年時要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就可以重新計算三年時間。

 

又拿到本票裁定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如果你沒有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就當作從未行使本票,仍是從到期日開始算三年的時效。

 

相較於支票,支票應由銀行等金融業者付款,執票人不需要找到發票人來請求付款,如發票人是有能力付款,執票人可支票直接存入銀行可兌換現金,較本票更為方便。又支票票據信用狀況屬於公開訊息,發票人在一年內因為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未經申請清償註記達到三張時,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所以對一個講究債信的人而言,謹慎小心不讓開立的支票退票,支票開立實有信用審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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