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通謀虛偽表示

02 Jan, 2019

說明:

「通謀虛偽表示」意義為何?民法第八十七條之通謀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1年台上字第215號)。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而言,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即難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0年台上字第421號,同一意旨,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316號)。

 

虛偽買賣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買賣當然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0年台上字第547號、同一意旨,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2年台上字第722號)。

 

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無欲為發生該法律行為效果之意思而仍為意思表示者,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為無效,惟當事人間法律行為雖無效,為顧及交易第三人之維護,民法87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法條:

民法第87條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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