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詞彙-票據行為獨立性

25 Dec, 2018

說明:

「票據行為獨立性」意義為何?票據行為獨立性係指票據各個行為不會受到其他票據行為所影響,即使其他票據行為無效或被撤銷,該票據行為仍獨立依其所記載之文義發生效力,惟獨立性原則應僅限於已具備法定款式要件之票據,若票據本身欠缺法定要件則票據行為無效(票據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可供參照)。

 

已具備基本形式要件之票據,在其上端所為之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之無效或被撤銷,或其他瑕疵而受影響之原則也。此一原則稱為「票據行為之獨立性」。

 

此一獨立性原則,在法律上如無能力人之簽名,依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因票據行為亦為法律行為,亦應受行為能力之限制。又票據偽造: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名,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另關於票據之保證,票據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8條規定:

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票據法第15條規定:

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票據法第61條規定: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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