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詞彙-過度查封

15 Aug, 2018

說明:

「過度查封」意義為何?所謂「過度查封」又稱「超額查封」,係指查封之標的物,以其價格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權人應負擔之費用已足夠,卻又繼續查封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而言,又稱超額查封。強制執行法對此採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

 

法院查封之標的價值大約與債權額及應支出費用大致同等時,便應停止查封,以保障債務人之財產權遭到過度侵害,即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客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依同法第113條也為不動產查封所準用。當債務人被查封的財產價值,超過其債務金額、利息、執行費用時。

 

強制執行係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如已足夠保障債權人之債權,自不許超額查封,增加債務人的痛苦。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但實務運作,在查封階段,會遇到的困難是,難以準確估計查封財產之價值,縱經過專業估價的,而且之後拍賣的情形,是否有人應買?是否有其他債權人來參與分配?都是變數,是否有超額,端視法院執行人員的預估,通常都估得不會很準確,況且超額查封之超額與否,尚需「債權人金錢債權請求之金額」與「查封標的物預估拍賣金額」,也應考量之後執行程序有可能會有其他債權人與分配,故在參與分配程序終結前,究竟有無超額查封,是無法確定的。如為超額查封,本係執行程序違法之瑕疵,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超額查封之部分。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

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規定: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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