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詞彙-共同保證

30 Jul, 2018

說明:

「共同保證」意義為何?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至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則屬共同保證,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此所謂之連帶,係指保證人全體對於債權人成立連帶債務,適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至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故共同保證之債權人雖得對於保證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一部或全部之給付,保證之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向保證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時,就該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他保證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參見)。於共同保證人同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情形,亦無不同(最高法院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可資參照)。

 

保證連帶又稱共同保證,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個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謂。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負責,其數人相互間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之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為足,其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皆無不可。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之外,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相關法條:

民法第748條規定: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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