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詞彙-對保

30 Jun, 2018

說明:

「對保」意義為何?所謂「對保」就是指貸款核准後,借款人或保證人需攜帶身分證到銀行簽訂借款契約、保證契約、簽借據或本票的程序,對保完成後就會撥款。因之,借款之對保程序,主要是針對借款人及保證人,銀行進行對保簽約可要十分留意,如確認貸款利率、還款期限、貸款年限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尤其是企業借款,應作好審查合約條款,以免日後引起糾紛,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對保時也要再次確認貸款內容,應確認利率、貸款年限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才能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成功對保後,銀行還會進行回查聯徵」,以避免貸款人除了申請自家貸款外,又同時向其它家銀行申貸,銀行為了避免信用風險,因此,借款人一次申請多家銀行或是短期內向多家銀行貸款」,若是被查詢到與其他銀行申請的紀錄,銀行覺得有超貸的風險,有時對保成功,銀行還是會拒絕放貸。

 

另外,關於保證契約部分,銀行(債權人)與保證人雖已簽訂保證契約,但日後銀行對主債務人貸放每一筆借款時,仍均需再通知並由保證人於往來之授信契據上簽名,並由銀行核對其簽章是否與留存印鑑相符,以確認是否出自保證人本意,此即為實務上之銀行業關於保證契約之「對保」程序。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亦肯認之,如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所示之銀行與保證人簽訂之保證契約性質,若為最高限額保證,並辦妥對保及留存印鑑,則日後銀行對主債務人貸放每一筆借款時,均無需再通知並由保證人於往來之授信契據上簽名,無庸再辦理對保。至若為逐筆保證之方式,則銀行得經由核對其簽章是否與留存印鑑相符,以確認是否出自保證人本意」等情。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被上訴人之貸款程序,主債務人除簽署借據外,尚須簽署「授信約定書」始完成借貸之全部行為,至於連帶保證人於簽署前開保證書後,即完成其保證行為,故縱其未於各別借貸行為之借據上之連帶保證人欄簽署,該保證人亦應令負連帶保證之責任,否則最高限額保證即失其意義。

相關法條:

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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