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第三人利益契約
25 Apr, 2018
說明:
「第三人利益契約」意義為何?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所生之損害(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836號判例可資參照)。
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第三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但不因此負擔契約的對待義務。
第三人利益契約係以契約所生債權,直接歸屬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標的之契約,亦稱為第三人契約或利他契約,其成立要件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有效之契約,及須約定使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取得債權。該種契約之效力,其一為對於第三人之效力、其二,對於債權人效力、三,對於債務人效力,而債務人因第三人雖獨立取得權利,但其權利究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契約關係而來,故由該契約所生之抗辯,債務人自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相關法條:
民法第269條規定: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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