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違約利息及遲延利息超過最高利息,應如何處理?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面對違約金、違約利息與遲延利息合計超過最高法定利率之情形時,應主張超額部分無效,可拒絕支付,並得請求返還既已支付者;若利率極高,更可主張暴利或違反公序良俗撤銷或宣告無效。債務人應詳閱契約、保存證據、謹慎處理,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促使金錢借貸市場回歸法律規範與公平原則之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約金、違約利息及遲延利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時,該如何處理,是消費借貸實務中常見又充滿爭議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203條的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金錢債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負擔年利率5%的遲延利息,若雙方有約定利率,則依約定。但依同條第1項但書,若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16%,即屬無效,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亦不得要求給付利息。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如其約定利率較法定利率為高者,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固應仍從其約定,但此項遲延利息,除當事人係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支付違約金,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請求賠償外,其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
即便雙方約定遲延利息,其年利率仍不得逾越民法所定最高利率限制,即16%。因此,債權人雖可主張債務人違約所生之遲延利息,但該利息不得高於法定上限,否則即視為無效。進一步而言,違約金的性質在法律上可區分為兩類,一為懲罰性違約金,一為損害賠償之預定,若係後者,則依民法第250條,債權人不得再重複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若為前者,則債權人可另依民法第233條再請求遲延利息。惟不論其為何種性質,只要該違約金加上遲延利息總額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之標準,法院即有權依職權逕行調整為合法範圍內。至於違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得併計適用利率上限之計算方式,實務上並無統一見解,惟學理及部分法院見解認為,若違約利息之實質作用與遲延利息相同,應屬於同質性之報酬,兩者應併計不得超過民法規定之利率上限。
此外,若債務人認為整體利率顯然過高,甚至已達不合理程度,亦得主張借貸契約為暴利行為,依民法第74條規定聲請撤銷。若債權人利用債務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作出顯失公平的約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撤銷或酌減給付內容。但須注意,實務上對於暴利行為的認定相當嚴格,債務人必須證明債權人確有利用其急迫或無經驗的情形,且借貸條件與社會通例明顯不符,否則法院難以支持該主張。
同時,若債務人主張該借貸契約因利率過高而違反公序良俗,則可依民法第72條主張契約無效。此等主張須建立在借貸條件已超出一般社會所能容忍之範疇,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造成重大侵害,例如週年利率高達數十%甚至上百%等情形。但即使法院認定契約無效,雙方仍應負回復原狀義務,債務人仍須返還所借得款項,否則即構成不當得利,需依民法第179條返還利益。此外,若債務人因高額利率致無力償還,亦可考慮以債務清理或個人更生程序處理,避免陷入債務循環。
實務上,許多不當高利借貸為掩飾利率,將名目拆分為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等多項費用,累計年負擔早已超過16%上限,債務人應檢視借貸條件是否構成形式與實質利率不一致之情形,並保留借據、對話紀錄、帳款明細等,以便將來舉證。不論違約金、違約利息或遲延利息之名目為何,只要其性質係因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而負擔之金錢報償,其實質即屬於金錢債務之孳息,依法即受最高年利率16%之限制。
債務人若已依約支付部分金額,可要求法院認定超過部分無效,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債權人則不得以格式契約或名目包裝之方式規避民法利率規定。實務上亦有裁判支持此說,例如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547號即認為,超過法定利率之違約利息或遲延利息,不得請求。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7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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