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有刑事責任嗎?
問題摘要:
債務人未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核心在於確認票據真偽與法律程序合法性,本身不構成刑事責任;若涉及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的行為,則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201條規定,而債務人可透過民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並配合檢察機關釐清刑事責任,確保自身不受不當侵害,保障法律程序正當性與公正性,避免將民事債務爭議誤認為刑事犯罪,並依照票據法及刑法相關規定,依法採取防範與救濟措施,使債務人能在合法框架內有效應對未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的情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實務中,「沒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的情形,常令當事人感到困惑與焦慮,其核心問題在於,債權人是否能以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以及債務人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首先,本票係票據法上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有價證券,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金額,承諾在票面記載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持票人,構成債權證明與支付承諾。本票通常用於借貸、交易或擔保場合,例如債權人為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而要求簽立本票,或在房屋買賣、租賃、借款、聘僱等情境中,作為交易安全的擔保手段。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能並未簽署該本票,但持票人仍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試圖進行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必須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有效的本票必須具備若干要件,包括確定金額、發票人簽名或蓋章、發票日期及必要的付款地或受款人等,若發票人未簽署本名,持票人必須能夠舉證證明本票係由該名債務人簽具,否則本票裁定及後續強制執行可能因缺乏真實法律基礎而無效。當債務人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而自身並未簽具本票時,正確做法是及時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因偽造、變造而無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針對本票的真偽、簽名、開具時間及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方式,進行事實查明,並判斷是否准許持票人聲請執行。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因本票屬有價證券,若有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的行為,將涉及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若行使偽造或變造的有價證券,或收集、交付予他人以供行使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債務人未簽本票,但第三人冒用其名義簽發或持票人偽造票據行使,則行為人可能構成刑法201條所規範之犯罪,而非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或詐欺罪。
債務人發現自身未簽本票而遭執行時,應即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同時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簽名樣式、交易紀錄、書面往來或銀行帳戶資料,以便法院確認票據真偽及執行合法性。此外,債務人亦可將情況通知檢察機關,由檢察官釐清是否涉及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之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層面,即便本票偽造或未經債務人簽署而發生強制執行,債務人仍可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其他民事救濟途徑,如確認本票無效、撤銷執行或主張債權不存在,保障自身權益。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票據本身記載事項、簽名真偽、持票人取得票據方式以及雙方交易事實,確保強制執行程序不因持票人之單方行為而侵害債務人權益。刑事責任則僅在票據確實為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時成立,且需檢察官依證據進行偵查,而非單純因債務人未還款而發生。實務上,債務人收到未簽本票之強制執行通知時,首要步驟是立即提出異議之訴,並準備相關證據以證明本票非由其簽署或不存在債務事實,法院經查證後,如確認本票為偽造、變造或冒用簽名,即不予核准執行,並可依刑事程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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