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面對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即時行使催討手段,包括主張遲延利息、行使加速條款、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申請調解、聲請假扣押及強制執行等程序,切勿因對方拖延或人情壓力而延誤權利主張時效,進而喪失法律保障之機會。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與催討困境,應於借貸當下即完備書面契約、票據及擔保措施,並保留所有交易與對話紀錄,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無論是未依約支付利息,或未於期限內償還本金與利息,債權人即有法律手段可主張其權利並進行催討。
第一步,債權人應依據民法第233條與第203條,向債務人主張遲延利息。遲延利息是法律對債務人延遲履行金錢給付所附加之責任,除非契約中已另有約定較高利率,否則適用年利率5%的法定標準。以借款100萬元、年息10%為例,若債務人未於到期日返還,債權人可主張100萬元本金、10萬元利息以及5萬元遲延利息,合計115萬元。
第二步,如借貸契約中有加速條款,債權人得依契約條文行使加速清償權。加速條款係指若債務人違約,如未準時支付一期利息,則剩餘未到期債務亦視為全部到期。以某借款契約為例,約定每月支付1萬元利息及一年期還本,若債務人第5個月未付利息,即視為違約,債權人得立即請求全部本金與已到期利息一併清償,無須等待原定到期日。
第三步,債權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是一種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法律途徑,適用於金錢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給付之請求。聲請後如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即會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查封債務人動產、不動產、薪資、存款等方式實現債權。
第四步,如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視為債權人已起訴或聲請調解。此時將進入法院的訴訟或調解程序,借款爭議將由法院依法裁判解決。若借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依第419條規定法院應立即進入訴訟審理。
法院調解係由法官或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方案,若調解成立即具強制執行力,與法院判決相同。若調解不成,則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根據雙方舉證進行審理,最終判決結果若債權人勝訴,即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強制扣押債務人財產予以變價清償。反之若債權人敗訴,則需提出上訴並待判決確定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債權人亦可視案件大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若借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即可申請小額訴訟,此程序相較普通訴訟更為簡便快速,訴訟費用亦較低,通常僅需新台幣1000元,即可起訴。
在執行階段,債權人須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法院可依債權人提供之資料或職權調查債務人名下存款、不動產、汽車、有價證券等財產,並命執行處依法拍賣變價,債權人即可依比例受償。此外,債權人如掌握債務人可能脫產之情事,於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亦可聲請假扣押,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導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在實務上,債權人除應保留完整之借款契約、借據、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利息收據等佐證資料,以利舉證借貸成立,亦可要求債務人簽立本票、支票,並記載「已收足借款」等語句以資證明;若能取得保證人或設定抵押擔保,更可提升債權保障力道。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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