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上限利息不用還,但遭債權人脅迫還款怎麼辦?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超過法定上限利息不用還,但遭債權人脅迫還款怎麼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借貸約定將物借給他人使用的契約關係。根據借貸關係,貸與人將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負有返還的義務。金錢借貸應給付利息者,若當事人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可據時,法律預設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參照)。
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而「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則將該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判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言之,民法第205條為民國18年訂定,至今已逾90年,鑒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以高達20倍的利息作為「利息上限」顯不合理,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
又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逾約定最高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司法實務認為,如債務人任意給付超過20%部分之利息經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不得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然「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為「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亦即,如債務人任意給付超過16%部分之利息,因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故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至於如何計算年利率是否超過16%?我國法院認為應以債務人「借款實得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不得將預扣利息納入計算
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舊法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但修法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故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欠債固然要還錢,但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債權人只能用合法的途徑來請求對方還錢,還是不能夠用非法的方式來催討債務。法律有規定在此「特殊急迫」的情形下,民眾可以在「合理的手段跟範圍」內,使用強制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民法第151條的「自助行為」。但是民眾自己做完後要即時向警察通報並交給警察,且要即時通報法院處理(向法院聲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
如簽立本票或其他和解協議書,亦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若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為意思表示,被脅迫者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簽本票之意思表示,為求明確及保全證據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
=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92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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