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沒簽借據,對方不還款怎麼辦?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借錢未簽借據,只要能具備雙方有借貸合意與金錢已交付的事實,仍可憑其他相關證據主張債權並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償還;實務中亦有不少法院判決即係憑藉通訊紀錄、匯款資料及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成立借貸關係。因此,若不幸遇有朋友借錢不還的情況,不應因欠缺借據而放棄主張權利,而是應儘早整理並備妥各項相關證據,運用法律制度合理主張債權,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遇到借錢卻未簽立借據,對方又拒絕償還的情形,許多人往往誤以為欠缺書面證據就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其實不然。在法律上,借據雖然是極具證明力的證據文件,但並非成立借貸契約的必要要件。
依照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係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移轉予對方,並約定對方將來返還同種類、數量與品質之物,並不要求必須有書面為之,換言之,即使無書面借據,只要能舉證有借貸意思表示與實際金錢交付,借貸關係即告成立。
若遇到對方否認借款,債權人需設法提出其他證據,例如匯款紀錄、銀行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如Line、Wechat、簡訊或電子郵件)、錄音檔、證人證言等,以證明借款事實與雙方之合意。實務上法院亦常認可透過匯款紀錄搭配對話訊息來構成完整證據體系,尤其若在通訊紀錄中,對方曾回應如「我知道我還欠你五萬元」「下個月會還你一半」等語句,即足以構成債務承認,為債權人主張借款提供有力佐證。
此外,若原本無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債權人應先發出催告,並給予債務人一個月以上之合理期間作為準備還款之用,催告方式宜以存證信函、律師函為宜,內容明確敘明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請求與期限,並附上可供佐證之匯款紀錄等資料。
若經催告後債務人仍未償還,債權人即可採行法律途徑處理,包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最終取得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若債務人並未否認借款事實,而僅以無力清償、希望分期付款等理由拖延,雙方可透過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或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協商,如能達成調解成立書,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亦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亦提醒,切勿隨意將款項交付至與債務人無關之第三人帳戶,否則日後對方極可能主張該款非其所收,與己無涉。即使債務人要求匯款給其配偶、朋友或公司帳戶,債權人仍應確認對方書面同意,並明確表示該匯款即為其借款,以免日後遭遇債務人否認或推諉。
此外,在借款過程中務必避免使用不恰當文字記載,例如以「投資款」「事業資金」或「合夥資本」等字眼代替「借款」記載於匯款或訊息中,否則容易被法院誤認為雙方並非消費借貸而係其他關係,例如投資、合夥等,使得債權人舉證上陷入不利地位。
至於時效方面,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消費借貸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15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若有清償期約定者,時效自約定期屆滿日起算,若無清償期,則自債權人發出催告、並於期滿後開始起算,惟為避免時效爭議與證據消失,宜儘早透過法律程序維權。
此外,應強調支付命令程序雖然快速便捷,但仍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債權存在,若對方異議則轉為通常訴訟;而本票裁定雖無須開庭即可執行,但僅限於手持有效本票時可行,故倘無本票仍應依借貸契約或借據主張債權。至於刑事方面,僅於債務人於借款當下即存故意詐欺(例如佯稱投資、隱匿身分、偽造資料等)並實施詐術行為,致使貸與人陷於錯誤交付金錢,始可能構成詐欺罪,否則純粹不還錢仍屬民事糾紛,不能輕易提告詐欺。
雖然實務上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都很好用,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即使有簽署借據還是簽訂合約,還是要有款項交付證明,譬如說在借據上書明「借款已交付」或是在契約上載明貨款已交付等等,再不然就是有匯款證明,否則即使有借據或契約,債務人也可以主張實際上並未收受借款或貨款,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一般人很容易忽略的,千萬要記得喔!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478條)
瀏覽次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