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怎麼處理?法律上的消費借貸契約要件為何?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欲確保借貸關係能在法律上獲得保護,並於對方違約不還款時順利取回債權,須確保借貸契約成立具備「雙方合意」及「金錢交付」兩大構成要件,並於借貸行為時妥善保存可用證據。避免僅憑信任或口頭承諾,未簽署任何文書即交付大筆金錢。透過書面記載、通訊紀錄、匯款單據及第三人見證,建立完整借貸流程與佐證資料,即可在日後發生糾紛時據以提起訴訟,爭取合法債權的回收與保障。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親朋好友間、同事或商業往來常因急需資金或互信關係進行金錢借貸,這類情形看似日常,卻也是法律糾紛中相當常見的爭點來源。
 
當債務人借錢不還時,債權人欲主張權利,往往面臨「雙方是否真的成立借貸契約」的舉證問題。因此,了解民法中關於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構成,是債權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關鍵。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可代替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方,並約定他方將來返還同種類、品質及數量之物的契約。該條規定揭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即除雙方達成合意外,尚須完成借貸物之交付始得成立。
 
因此,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時,必須審酌兩大要件:第一,當事人間是否具有「借貸合意」;第二,貸與人是否實際將金錢交付給借用人。
 
雙方意思合致
白話文來說,就是借貸雙方必須一方有借錢的意思,一方有貸款的意思。雖然借貸契約並不是要式契約,因此即使雙方口頭承諾契約仍然成立(要式契約指的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方式才能夠成立契約,例如:書面),但由於借貸雙方常只有口頭承諾,在訴訟中要提出雙方具有合致借貸意思的證明並不容易。正如法諺所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舉證責任上,雙方具有借貸的意思的要件需由借款人舉證,若借款人無法舉證,法院便難以判定雙方間有借貸契約關係。
 
首先談及「借貸合意」,也就是雙方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意思表示,借款人有借錢的請求,貸與人也有出借金錢的意圖。這種意思表示不需以書面為之,口頭承諾亦屬有效,惟在實務上,當事人若未製作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僅憑口頭約定,在法院訴訟時往往難以舉證,導致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進而導致債權人敗訴。
 
法院實務中一再強調,民事訴訟之核心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時,即須對借貸契約之成立與金錢交付負舉證責任。
 
此時,若能提出對話記錄(如Line、Messenger、Wechat等)、錄音檔、書面契約、證人證言或其他能夠證明雙方有借貸意圖的資料,將有助於法院認定借貸合意。其次,關於「交付借貸物」,即實際金錢是否已由貸與人轉交予借用人,亦屬消費借貸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
 
換言之,即便雙方有明確的借貸合意,若未完成金錢交付,借貸契約亦無從成立。可供舉證交付之證據包含轉帳紀錄、匯款憑證、現金收據或借用人簽認「已收款」等文書,若採現金交付,應於借據中明記「現金已收足訖無訛」,以為日後舉證之據。
 
實務上常見借貸糾紛案件為:債權人主張曾借錢予債務人,並提供借據佐證,惟債務人抗辯稱「所收款項為贈與」或「為他項交易對價」。法院於判斷時,便會檢視借據內容是否明確表達為借貸關係,以及是否有付款記錄與雙方對話證明金錢交付確為基於借貸意圖。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設有規定。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參見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372號判決意旨)。次按交付金錢予他人之原因關係甚多,例如:買賣(給付價金)、贈與、借貸、租賃(給付租金)及僱傭(給付薪資)、投資等皆是,並非以借貸關係為交付金錢之唯一原因。
 
主張成立金錢借貸契約者,應就借貸意思表示一致及實際交付金錢兩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僅能證明金錢交付,但不能證明為借貸性質,則無法認定為借貸契約成立。
 
交付借貸物
簡單說,如果借款人沒有辦法舉證已經把金錢或是雙方約定的借貸物交付給對方,則雙方之間的借貸契約仍無法生效。在這個要件上,可以證明的證據包含:匯款紀錄、貸款人的收據、貸款人以已經收到借貸物的其他文字證明等
 
交付金錢於他人之原因眾多,包含買賣價金、薪資報酬、租金、投資或贈與等,法院需就個案具體事證分析,判斷是否可認定為借貸關係,而非單純之金錢轉移。實務上亦見有持本票或借據主張借貸者,卻未能證明金錢來源或實際交付時間,使法院對債權真實性存疑,導致敗訴。
 
為避免舉證困難,貸與人於出借金錢前,應注意三點:第一,應保留完整的匯款證明或收據;第二,於借據或契約中明確記載「借款性質」及「已收款」等語句;第三,若為現金交付,務必請對方於借據中簽署「親收無訛」之文字,並由第三人在場作證。
 
若債務人遲遲不還款,債權人可依法主張債務人違反契約義務,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返還借款及遲延利息,利息部分若未事先約定,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計算。若經催討無效,則可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若手中另有本票,則可另循本票裁定程序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不過,即便法院判決勝訴或核發執行名義,若債務人已無財產,則仍可能無法實現債權,因此於借貸前審慎評估對方之資力與還款能力亦不可或缺。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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