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可以說是最常問到的前三名了
問題摘要:
借款時如無書面文件,雖仍可透過證據佐證而獲法院支持,但程序較為繁瑣,且舉證風險較高;若有借據,則可主張借貸契約債權,進入訴訟程序處理;如另具本票,更可運用票據裁定機制快速執行。因而建議出借人借款時應養成三項習慣:第一、保留金錢交付證據,如匯款紀錄或收據;第二、書立借據或契約,記載借貸合意與條件;第三、要求對方簽立格式完整之本票,並留存票據原件。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上確保債權安全,於債務人違約時即刻啟動追償與執行程序,避免金錢求償無門的窘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錢不還的情形在實務中可說是最常見的法律糾紛之一,幾乎可列入民眾詢問的前三名問題。許多人出於友情、親情、信任等情感因素,將金錢借給他人,卻未留下完整書面證明或法律文件,導致對方拒絕還款時求助無門。
因此,理解法律上有哪些可以用來追回借款的工具與策略,對於借款人而言非常重要。在法律上,若對方借錢不還,最基本的方式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是聲請支付命令,快速獲得法院確認債權。
若事先有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則在討債的過程中將更加簡便。本票是一種具有「執行力」的票據工具,只要格式齊備,法院經簡易程序裁定後即可據以執行債務人財產,無需進行完整的民事訴訟程序(票據法第123條)。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借據才能證明債權,或認為本票效力較高,但事實上,借據與本票在法律上為兩種不同的債權證明方式,各自獨立存在並可同時使用。
借據主要是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契約的約定內容主張還款(民法第474條);本票則是票據法上之票據行為,具有特定要件及程序保護持票人權益。
實務中常見錯誤觀念之一,是認為若借款只有Line對話紀錄、錄音或聊天截圖,未簽書面借據或本票,即無法主張還款。其實這並非絕對,法院實務一貫認為,只要當事人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並且「確實交付借款」之事實,便可依借貸契約主張還款義務。
證據可以是聊天記錄、匯款紀錄、錄音、第三人證言等。若同時具備「合意」與「交付」兩個要件,雖無書面借據,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有民眾誤認為,只要雙方都在本票上簽名,就算未填寫發票日也無妨,但此屬錯誤觀念。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載明發票日,否則將不具本票之法律效力。發票日關係到本票的時效計算與追索起點,若未填寫,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票據欠缺生效要件,導致債權人無法以本票主張強制執行。
因此簽署本票時務必確認日期、金額、受款人等欄位是否完整填寫。也有人認為若本票上書寫其他與借款無關的文字,就會使本票無效。其實這也不盡然正確,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本票載明必要法定事項,且與額外文字不相衝突,便不會因此而喪失本票效力。但仍建議在本票上避免任意增添無關內容,以免引起法院對本票真偽與債權內容的質疑,導致審理爭議。
關於本票與借據的比較,很多人誤以為本票法律效力一定高於借據,其實並非如此。兩者皆可證明債權存在,但差別在於後續行使的程序不同。若債權人僅持借據,可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惟對方若提出異議仍須進入一般民事訴訟;勝訴後才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而本票可聲請本票裁定程序,法院若確認格式合法,即可裁定債務人清償票款,債權人可憑該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相對迅速且免除開庭攻防。
因此在實務上,為確保債權可迅速回收,建議貸與人除書立借據外,另請借用人簽具本票。若日後發生糾紛,雙軌並用將更有保障。然而,本票雖具高效力,其法律規定亦極為嚴格,若未依規定書寫、或收票人不明、或受款人查無下落,即使持票人主張債權也可能無法獲得裁定或執行。此時只能退而主張本票為借貸契約之證明文件,再依借據方式請求還款,但是否為法院接受,則須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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