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效力為何?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借貸與金錢借貸在本質上都屬於消費性質的法律行為,差異主要體現在借貸標的物的性質及有無利息、報酬義務上。金錢借貸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多項法律要件與舉證要求。正確地保存借貸證據,不僅有助於事後討債,也能在訴訟中提升勝訴機率。同時,訂立明確的借貸契約、妥善安排擔保措施,以及熟悉債權回收流程,對於保護自身權益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從事金錢借貸時,不可輕忽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時亦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為自身權益把關,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陷於不利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消費借貸與金錢借貸效力的差別,首先必須理解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的基本區分。所謂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他方於日後以種類、品質及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此為民法第474條所明文規定。消費借貸契約本身可以分為有償與無償兩種,有償消費借貸是指借用人須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之報償,而無償消費借貸則不要求借用人支付對價,單純為方便或恩惠性質的資金提供。金錢借貸則是消費借貸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其標的物即為金錢,並且在實務運作上,金錢借貸幾乎都是有償的,亦即通常會伴隨約定利息或其他報酬的義務,因此金錢借貸可以被視為有償消費借貸的具體應用。
 
就貸與人之權利義務而言,若貸與之借用物有瑕疵,且該借貸屬於有償消費借貸,貸與人有義務提供無瑕疵的替代物供借用人使用;若屬無償消費借貸,則貸與人無此一補充義務,借用人僅能依現有瑕疵物之價值返還,不得要求貸與人另行提供無瑕疵之物。此外,針對未定返還期限的借貸關係,借用人可以隨時返還所借之物,而貸與人則可依法定程序,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催告未果後始得請求履行。
 
至於借用人方面,其基本義務包括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若為有償借貸),並依契約約定返還與原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尤其在金錢借貸中,借用人須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將借款本金及應計利息一併返還貸與人。如未定返還期限者,則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貸與人應先催告借用人於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內返還,待期限屆滿而未返還時,即可依法請求履行。
 
從實務上看,金錢借貸在法院審理時通常更著重於證據的呈現,如借據、匯款紀錄、簡訊對話或證人證詞等,因為法院須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這兩個基本要件。消費借貸若標的是其他代替物(如稻米、原物料等),則在舉證上,除證明合意與交付外,還須說明標的物之種類與品質是否符合返還要求,稍具複雜性。而金錢作為標的,性質單純,價值明確,不需考量品質問題,因此在舉證結構上相對單純,但也因為金錢流通性高,必須特別注意證明交付與借貸意思的存在,以避免被對方抗辯為贈與、投資或其他非借貸關係。
 
在貸與人保障自身權益方面,有償消費借貸尤其是金錢借貸,通常會另訂有擔保措施,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或要求連帶保證人,這些擔保手段能在借用人屆期未履行返還義務時,透過訴訟與強制執行手段迅速實現債權。相對而言,無償消費借貸通常因缺乏利息及報酬,雙方基於信任成立,較少設置嚴格的擔保條件,若借用人未返還,貸與人僅能單純依照民事程序請求返還,追償難度較高。
 
金錢借貸在法律上的效力,首先體現在借用人必須負有返還義務。關於返還標的部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480條規定處理,首先,若借貸標的為通用貨幣,且在返還時已喪失通用效力者,借用人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的貨幣歸還;其次,若借貸當初約定以通用貨幣計算,無論借用人當初受領貨幣的價值是否因市況波動而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效的通用貨幣償還;若約定以特種貨幣計算,則可直接以該特種貨幣償還,或依返還時、返還地的市價,以通用貨幣折算償還。至於返還的期限,若雙方已有明確約定,則借用人應於期限屆滿時返還;如未有約定,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而貸與人則必須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後,方能請求返還,這一催告不需特定方式,明示或默示均可,甚至法院訴狀繕本送達亦可視為催告(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所述)。
 
關於支付利息的義務,利息作為借用人使用金錢之對價,是金錢借貸的重要特徵之一,利息的約定雖由雙方自由設定,但不得超過法律所設定的上限。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若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則超過部分的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
 
同時,民法第206條禁止債權人以折扣或其他手段巧取利益,即使形式上不是稱為利息,但實質上增加借用人負擔的收費,都將被認定為無效。至於利息的支付時間,若有約定,則依約定支付;若未約定,則依民法第477條規定,借貸關係終止時應支付利息,若借貸期間超過一年,則每年年終支付一次,如借用人未依期支付,債權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
 
總結金錢借貸的基本法律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理解。首先,借貸的主體包括借用人即債務人及貸與人即債權人。其次,在擔保方面,為確保貸款安全,通常會設定人保或物保。人保部分,包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及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物保部分則包括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當借用人違約不還款時,債權人可透過催告、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及聲請強制執行等手段討回債權。催告可以由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為之,若催告無效,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如對方提出異議,則視同訴訟程序開始。提起訴訟則分為一審、二審、三審程序,需繳納裁判費。勝訴後可聲請強制執行,進行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等手段回收債權。
 
關於證據問題,為有效主張權利,應保存各種有力證據,包括借據、票據、匯款單或證人證詞。借據上需明確記載簽名(或蓋章)、金額及日期,票據則需註明發票人簽名(或蓋章)、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可以不填寫),匯款單應記載受款人、匯款人、金額及日期。至於證人方面,為避免因親屬關係影響證言的可信度,應盡量避免以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作為證人。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06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477條=民法第478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