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時,貸與人如何主張權利?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借款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時,貸與人應把握時間依法催告,並保留所有書面憑證與紀錄,以利未來訴訟舉證。若催告無效,則可依案件狀況選擇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等方式確保債權。無論採取何種程序,貸與人均應善用法律工具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疏忽而導致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或無法執行而落空,尤其對於借據、還款紀錄、轉帳明細、存證信函等資料應妥善保存,若有律師協助亦可降低程序錯誤風險,增進債權實現之可能性。最後提醒,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逾期未行使即喪失法律保障,貸與人應於適當期間內採取法律行動,以確保借貸債權不致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借款人未依約定還款時,貸與人即面臨權利受損的風險,為保障其債權,應依法律規定採取正當程序主張權利。
 
首先,民法第478條,若借款已約定清償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借款人即負清償義務,貸與人得立即請求返還借款;若未約定清償期限,則貸與人應先訂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款人清償,屆期仍不清償者,即可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催告方式雖無限制,但為將來舉證之便,建議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委任律師發出律師函進行。存證信函係向郵局申請,內容一式三份,分別由寄件人自留、郵局保管及寄送收件人,可作為未來法律程序之證據;律師函則為由律師代擬,內容更具正式性與法律警示效果,能提高借款人還款的心理壓力。若催告無效,貸與人可選擇向借款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訴訟時,貸與人須負舉證責任,提出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或轉帳明細等,如借款人抗辯未受領借款,貸與人還須補充證明借款已交付完成,例如提供證人證詞或第三方證據以佐證資金流向。為提高實際回收金錢的機率,貸與人在提起訴訟時尚可聲請假扣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假扣押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使債權人在勝訴後得以實際執行金錢債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通常要求貸與人提出擔保金,擔保比例常為所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意在避免濫用制度造成債務人損害。
 
若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貸與人可依法查封借款人之動產、不動產或銀行存款,以確保未來得以強制執行。除了訴訟外,貸與人亦可選擇經濟便捷的「支付命令」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貸與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具有類似判決之效力,若借款人在送達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貸與人得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款人之財產。此程序相較訴訟簡便快速,且不需開庭,惟若借款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程序即中止,貸與人需另行提起本訴程序以主張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此外,若貸與人於訴訟中勝訴,得依供擔保准予假執行,亦即判決雖尚未確定,貸與人即可憑法院命令供擔保金後,提前對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以避免借款人於判決確定前脫產或轉移財產。惟須留意,如敗訴,貸與人需負假執行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8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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