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貸還是贈與?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貸與贈與的區別在於有無對價及當事人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主要是從雙方當事人於交付金錢時的意思表示、行為態樣、金額大小、雙方關係背景、交付方式及後續往來情形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因此,在金錢往來時,務必提高法律意識,留下必要的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以便日後若有爭議,能有效舉證自保,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若涉及特殊交易或敏感約定,更應慎重審視其合法性,避免觸犯法律規範導致契約無效與權益受損。對於無法自行判斷的案件,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將有助於在事前防範風險,或於事後爭取合法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是借貸還是贈與」的問題,必須回歸民法的基本規定來判斷。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合致,不論是明確說出來或以行為默示,契約關係便依法成立。
 
至於民法第406條進一步規定贈與的定義:「贈與者,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由此可知,贈與乃是雙方的合意行為,一方無償地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同意接受後,即成立贈與契約。
 
贈與不同於買賣,買賣是有償契約,需支付對價,贈與則完全無須對價,屬於無償契約,且其性質為單務契約,通常僅由贈與人負擔給付義務,受贈人則不負任何回報義務。只有在「附負擔贈與」的情況下,受贈人才有負擔一定義務。
 
由於贈與契約的本質是無償且單方負擔義務,因此法律上對贈與人有較多的保護措施,允許贈與人在特定情形下撤銷贈與,或對贈與負擔減輕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朋友或親人之間的金錢往來,因為基於信任,多數僅是口頭約定,未作書面記載,這就容易在事後產生爭議,尤其當對方翻臉否認借款存在時,討回款項便陷入困境。
 
因此,為避免日後產生訴訟風險,當金錢借貸發生時,應盡量以書面方式作成借據或借貸契約書,且內容應明確記載借款金額、交付方式、還款日期、利息約定等事項。此外,匯款記錄、催款簡訊、電子通訊對話紀錄如LINE、E-mail等,亦應妥善保存,這些都可以在必要時作為契約成立及履行的證據。
 
如果借貸糾紛發生,舉證的重點在於證明「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以及「已實際交付金錢」。因為金錢交付本身的法律意義多元,可能是贈與、貨款、投資款、償還他債等,因此必須能證明當初交付金錢時的真實原因是基於借貸合意。僅有金流紀錄,未必足夠構成借貸證明,故有匯款紀錄者仍應搭配其他證據,例如通訊紀錄提到「借我多少錢」或「還你借款」等表述,才能增強舉證力道。
 
另一方面,若被告方主張是贈與而非借貸,則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主張贈與者亦須負擔舉證責任,即需證明金錢交付是無償且出於贈與意思。若無法證明,法院則依常理推定具有對價性質之金錢移轉為借貸可能性較高,尤其是金額較大時,通常較不符合日常贈與常情。
 
特別提醒的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提供性服務或交往服務換取金錢或等值物品,則無論雙方是否形式上稱之為借貸或贈與,若含有性交易性質,依法皆屬無效契約。依據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即使當事人名義上簽有借貸契約或贈與契約,但如其真正目的涉及非法交易,則該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而不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請求法院給予法律上的保護或救濟,亦不得基於該非法行為請求返還財產。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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