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友消費,如何向友人討錢?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的風險極高,若發生對方未付款情形,無論如何責任最終仍回到持卡人自己身上。若持卡人希望向朋友討回款項,則應具備充分的舉證資料,以免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建議民眾日後勿隨意將信用卡借給他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債務糾紛。若已發生類似問題,應及早搜集相關證據,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依法妥善主張自身權利。這樣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維護自己的財產與信用,避免因輕忽而陷入長期債務爭訟與財務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信用卡借給朋友消費在法律上會產生相當大的風險,必須謹慎處理。一般在申辦信用卡時,申請書內容通常會包含一個重要條款,即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若持卡人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所產生的所有應付帳款,不論是否經本人刷卡或本人授權,皆由持卡人負最終清償責任。因此,如果朋友刷卡後不還款,或者刷卡金額超出原本預期,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情,銀行仍然會向持卡人追討欠款。如果持卡人未及時繳納信用卡帳款,銀行除會計入持卡人的信用紀錄,導致信用評分下降之外,還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付。一旦敗訴確定,銀行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扣押持卡人名下銀行帳戶、薪資所得、甚至拍賣名下的不動產或動產財產,後果非常嚴重。
 
從民法第406條規定可以理解贈與契約的概念,該條文指出,贈與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且他方允為接受之契約。由此可知,只要雙方合意,一方將財產無償轉移給他方,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都會成立法律上的贈與契約。然而,在單純基於人情義務、友情而為之的好意施惠行為,雙方並未產生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若對方不履行承諾,受施惠方無法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只能訴諸道德勸說,法律上難以主張權利。
 
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消費借貸的成立,需基於雙方之借貸合意並且實際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給借用人。也就是說,僅有口頭合意而無金錢交付,不足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回到信用卡借貸的情境,即便朋友口頭承諾會償還刷卡金額,但如果持卡人未能提供證明雙方有明確的借貸合意並且款項確已轉由對方使用,法院將會依據舉證責任,判定持卡人須負全額清償之責任。
 
按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果持卡人希望向朋友討回代刷的信用卡款項,理論上可以依民法第474條有關消費借貸規定主張返還,亦即以朋友實際使用信用卡消費為借款內容。但實務上,法院辦案是以證據為中心,如果當初沒有留下任何借據、協議書,或清楚記錄借貸內容之對話紀錄,單憑口頭約定或信用卡帳單是難以證明該款項屬朋友使用且應由朋友負擔。此時,債權人應積極思考是否有其他可佐證的證據,例如有無共同朋友可作證刷卡是為朋友消費,有無Line、簡訊、Email等對話紀錄可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並確認金額,有無當初轉帳紀錄、付款截圖、朋友承認欠款的訊息等。這些間接證據都能在法院訴訟中輔助舉證,增加勝訴機率。
 
另外,若朋友於後續有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討,仍有回應,例如承認債務存在、承諾分期還款、討論還款金額等,亦可以成為債權人起訴的有力證據。尤其是朋友在Line、Messenger等即時通訊軟體上明確承認債務,或討論還款方式,只要能截圖保存完整對話紀錄,皆可於法院作為呈堂證據使用。近年來,法院普遍認可即時通訊紀錄、轉帳紀錄、錄音資料作為證據,並非僅以書面借據為唯一認定標準。也因此,在實際操作上,若沒有正式借據,只要能提出各種補充證據,仍有機會證明債權存在,進而成功討回款項。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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