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據,如何證借貸關係?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貸關係的成立不以借據為必要,只要能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及實際交付金錢,便可依法請求還款。若無借據,可依靠轉帳紀錄、票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言等作為輔助證據。消滅時效15年是追索期間的重要界限,債權人應善用催告、承認或訴訟等方式中斷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面對親友間的借貸,更應保持適度的證據保存意識,避免日後糾紛時因舉證困難而損害自身利益。
律師回答:
若父親於10年前借給姑姑金額39萬元,卻未立借據,姑姑是否可以藉口沒有借據而拒絕還款?答案是否定的。借據僅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並非成立借貸契約的必要要件。只要能以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曾有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的事實,即可主張借款請求權。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4條之規定,指的是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他方日後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之契約。在這種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義務是返還相當的金錢或物品,貸與人則有移轉所有權的義務。現實生活中,常有親屬、朋友之間因信任而進行借貸,未立書面借據的情形,當爭議發生時,便產生舉證的困難。
在沒有借據的情況下,可藉由其他方式來證明借貸關係,例如轉帳紀錄、匯款單、銀行帳戶資料、開立的支票或本票,甚至是當時在場人的證詞,皆可作為佐證資料。此外,雙方之間的通訊紀錄,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內容,若有提及借款、還款等字眼,亦可作為證據使用。即便當初僅以現金交付,若借款人於事後有任何書面、訊息中提及借款事宜,也可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因此,姑姑不得單以「未立借據」為由否認借款事實,關鍵在於債權人能否提出足夠的間接證據。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消滅時效的問題。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自可以行使時起算,15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這意味著,債權人若在債權成立後15年內未主張權利,債務人便可抗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內,若發生某些法律上認定的事由,如請求、承認或起訴,則時效重新起算。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如發送存證信函催討)、債務人承認(如對話中承認借款存在)或債權人提起訴訟而中斷。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間從中斷事由終時重新計算。因此,若父親曾在借款後期間內向姑姑催討,並有證明,例如催討訊息或存證信函,則時效便已中斷,父親可繼續主張債權。
若未有任何時效中斷之事由,且確實已逾15年,則即使債權實質上存在,債權人也喪失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機會,姑姑可以合法抗辯免責。因此,對於借款後尚未清償的案件,債權人應定期催討並保留證據,以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失去追索權。
此外,若要強化借貸關係的證據力,建議即使未立正式借據,仍可補充簽訂補充協議或清償計畫書,並要求債務人簽名。若有機會,亦可將債務內容加註在對方書面或訊息回覆中,甚至在催討時要求對方以文字回覆「同意還款」、「承認欠款」等字樣,以形成承認債務的證據,使未來提起訴訟時能夠順利證明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事實。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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