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來就借錢,對方不認帳,如何處理?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儘管現代人經常以通訊軟體聯絡與處理財務事宜,然其法律效力並不因此而打折扣,只要當事人雙方具備借貸合意與金錢實際交付,且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帳戶資料等配合,即使對方事後否認借款,債權人仍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返還權利,甚至於條件具備下提起刑事告訴維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未來借款宜留存雙方明確借據、約定還款期、並保留金流憑證,亦可簽立簡易書面契約或以電子方式確認借款條件,確保自身權益於紛爭發生時能獲得最大保障。倘若當事人遇有實際借款爭議情形,亦宜諮詢律師協助,以便有效整理證據、準備訴狀與後續程序。對於僅有通訊紀錄而無紙本借據的情況,只要資料完整,法院多數仍會予以肯認,請勿自行放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遇到對方透過通訊軟體傳訊表示要借錢,自己也在對話中同意借款並實際匯款過去,但事後對方失聯或否認借款事實時,確實會讓人感到困擾。然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未必無法主張權利。
 
首先,應先確認雙方是否已經構成民法第474條所稱之消費借貸契約。依該條規定,消費借貸乃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予他方,並約定他方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實務上消費借貸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使未訂立書面借據,只要雙方有借貸合意,且已實際交付金錢,契約即成立。因此,透過LINE、Messenger、WhatsApp等通訊軟體進行借貸,只要雙方對話內容能顯示有借貸合意,再加上實際的金錢交付,便構成借款契約。
 
進一步而言,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以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無論是明示(文字訊息、口頭)或默示(以行動表達)均可。以此而言,只要對話紀錄中有顯示對方表示「我要借錢」,而我方明確回應「我借你」或有其他表明同意的語句,甚至配合轉帳證明,如匯款畫面、銀行帳戶往來紀錄,就已足以構成契約成立的證據。
 
至於如何進一步處理,若對方失聯或否認借款,第一步應盡可能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通訊對話紀錄(截圖或匯出電子檔)、匯款紀錄(網路銀行截圖、紙本存根聯)、轉帳金額、對方帳戶資料(戶名、銀行代號、帳號)等。若未有借據或清償日期之約定,可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內清償,亦即發出書面或具證明力之催款通知,要求對方在例如30日內返還借款金額。若債務人仍無動作,可逕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至
 
於法院管轄地,可選擇對方住所地、債務履行地(如匯款帳戶開戶地)等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若不知道對方住址,僅知其姓名與手機號碼,仍可先以已知資料起訴,法院於程序中得依職權或應聲請調取對方戶籍資料,以利送達程序進行。此部分可於起訴狀中明示請求法院協助查明住址,或於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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