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討債公司」?可以建立合理經營模式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所謂討債公司欲合法經營並達成營利目標,除須建立清晰的業務範圍與法律框架外,亦須在律師專業輔助下進行債權讓與程序規劃、債權憑證文件準備、催收手段合法審查、收回率與價值評估等各層面管理,才能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亦符合法治社會對於債務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兼顧法律正當性與商業利益。在合法制度內操作並維持誠信原則,方為討債公司長久經營與信賴建立之核心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應該是不容易,所謂「討債公司」,在法律上並無正式名詞,實務上較為妥當之稱謂為「帳務管理公司」或「財務管理公司」,其主要業務為協助債權人針對逾期應收帳款進行催收或管理。根據經濟部對於「應收帳款收買業」之定義,討債公司若欲合法經營,其所處理之債權應限於「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例如商業間之買賣契約、貨款等,並不得涉及融資放款、信用卡、借貸關係或其他無實體交易基礎之帳款。
 
然而,實務上多數自稱討債公司之業者,其實已涉入一般債權收購與催收,包括金融機構逾期帳款、個人借貸、信用卡債等,已非經濟部公告範疇所能涵蓋。討債公司操作模式可能包含兩種:一為以收購形式直接承接債權,即成為新債權人;二為提供催收服務,仍由原債權人擔任債權主體,由其委任進行催收。
 
討債公司在台灣是否能合理經營,從法律、實務與市場面來看,確實極具挑戰。最大困難在於資訊極度不對稱且無法標準化,導致每筆債權幾乎都是「個案」處理,缺乏規模化與可預測性。從法律面而言,債權雖可依民法第294條讓與他人,但實際操作時債務人資訊難以取得,不僅涉及隱私權保護,也因民間間的債權多未建立完整契約、缺乏憑證、或未經法院裁判確定,使得後續收回困難重重。
 
從實務面觀察,會將債權出售的債權人通常已自行催收多年無果,才選擇讓與,而願意出售的價格也因回收機率低而大打折扣,對買方而言幾乎等於接手一筆接近呆帳的債權。即使不購買而僅接受債權人委託進行「代收服務」,仍因欠缺足夠資料、法律地位與法院執行力而受限。討債過程中最關鍵的,是對債務人財務、居住、資產狀況等資訊的掌握,然而在未取得法院判決或合法管道協助前,第三人無權隨意查調債務人個資,也無法進行財產保全,因此光是要確定債務人資產狀況,就已陷入高成本與高障礙的困境。
 
在定價上更是難以建構穩定標準。每筆債務因金額大小、時間久遠、是否有擔保、債務人是否失聯、是否已進入執行程序等條件不同,債權價值無法量化,也使收購者無法評估風險報酬比。例如一筆名目金額為一百萬元的債權,實際上可能因時效已過、債務人已失聯或無資產,市價僅值數千至數萬元,甚至完全無人願意收購。即使討回的可能性存在,但所需投入的時間、法律費用、人力資源與訴訟成本,往往遠高於可回收的利益,對討債公司而言根本無法形成正常營利模式。
 
再者,法院的程序需要大量文件、送達與排期,無法快速回收,債務人還可能透過各種合法方式主張抗辯或拖延,例如申請更生或清算、主張時效抗辯、或提起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討債公司的角色更受到侷限,反而需要仰賴律師操作與法院裁判,這讓討債的主體從公司轉向法律專業,討債公司反而變得無可發揮。
 
雖然市面上仍有不少所謂「財務管理公司」或「帳務管理公司」存在,但這些業者多轉向提供委外催收服務,並避免承擔債權風險本身。換言之,不是收購債權再處理,而是只就成功催收部分抽取服務報酬,例如抽取10%至30%的回收款比例作為報酬,這樣的模式風險雖較低,但也因「無進無退」的情況下,討債公司對每筆案子的動力有限,對債權人來說則不見得能確保實際回收結果。
 
再加上近年來政府強化對非法討債行為的查緝,對於涉及恐嚇、妨害自由或暴力行為的業者採取高強度執法措施,使討債行業面臨極高法律風險與社會觀感壓力。若未能採取完全合法的方式,例如僅能透過法院送達通知、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程序,則討債過程等同一般法律事務所操作,討債公司本身的經營優勢亦被壓縮。
 
無論何種模式,若欲合法運作並獲得債權回收成果,需在律師協助下進行四項核心作業:
其一為取得完整債務資訊,包含債務人身份、債權來源、契約條款、清償紀錄等,若無充足資訊,無法精準執行催收策略;其二為合法取得債權憑證與主張依據,依民法第294條至第296條規定,債權讓與應有契約或相關讓與證明,並將證明文件交付受讓人,確保後續行使權利具正當依據;其三為催收過程之合法性,應避免以恐嚇、跟騷、滋擾或其他足以構成妨害自由或刑事責任之方式進行,否則即使債權正當,也會因違法行為而損及執行成果甚至觸法;其四為律師協助研判債權之可回收率,針對不同債務案件,透過財產查調、支付能力評估、債務人應對傾向等因素進行風險分析,藉此判斷應採購債方式收購,或僅提供催收服務以規避資產損失。
 
實務上討債公司與律師的合作可進一步延伸至債權讓與流程設計,例如律師可協助擬定債權讓與契約、主張與債務人間權利移轉之合法性,並依第297條規定完成通知債務人之程序,以確保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避免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導致清償無效。若讓與後債務人主張原有抗辯、抵銷或已清償部分,依第298條及第299條規定,該等抗辯仍可對抗受讓人,律師即應提前檢視該等抗辯是否合理並據以建構收回策略。在債務人資產查調與法院執行層面,律師亦可進行財產保全程序,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協助聲請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等,以合法手段保障催收正當性與回收效率。
 
若屬大量債權案件,且僅與事前有徵信的專業放貸者合作,如銀行或有質權、抵押權債務之債務,以此種分散風險,並導入「大數法則」策略,讓少數回收案件足以抵銷多數呆帳損失,形成穩定營運模式。
 
然而,部分未受律師指導之討債業者仍常見涉及非法行為,包括在債務人住宅張貼催收公告、持續發送恐嚇簡訊、僱用人力尾隨債務人或強行入內催收,甚至暴力相向,這類行為不僅違反刑法、妨害自由或強制罪,亦會損害公司品牌與法律責任。因此,律師角色不僅在於協助合約設計與訴訟程序,更應對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教育與風險控管訓練,制定內部合規制度,要求所有催收行為皆須具備書面證據、溝通紀錄與合法通知,並設有申訴與查核機制,從源頭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6條=民法第297條=民法第298條=民法第2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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