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法院收到聲請狀後會作什麼處理?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易且成本低廉的訴訟程序,主要用於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的案件。在實務運作中,支付命令程序不需要開庭,也不會詢問債務人意見,法院僅憑債權人書面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即會裁定發出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聲請狀的撰寫須清楚、簡潔且具法律邏輯,重點在於說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請求金額與理由,並檢附可資佐證的文件。程序雖簡便,但仍須謹慎對待,避免因格式或內容錯誤而被駁回或影響日後執行效力。透過合理運用此程序,債權人可在無需訴訟風險與高額費用的前提下,有效實現其債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專為債權人主張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等特定給付債權所設計的一種簡便、迅速且成本低廉的司法手段,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相關規定,只要債權人之請求內容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即可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程序不需開庭,亦不經實質審理,法院將依債權人提出之書面資料為形式審查,認為合於要件者即逕行裁定發出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程序簡單且成本固定,只需繳納500元聲請費,無論聲請金額多寡一律相同,相較於起訴所需按比例計算之裁判費,具有極大經濟效益。此外,法院通常於受理聲請後約一個月內即完成審查並發出支付命令,大幅節省訴訟程序所需時間與人力資源。
第509條規定,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對方尚未履行對待給付為前提,或需公示送達或送達至國外者,則不得適用支付命令程序,顯見此一制度僅適用於債權人已具備充分給付條件、對象明確、可合法送達於國內之案件。
聲請支付命令時,依第511條應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標的與數量、事實原因、已履行對待給付情形(若有)、應發支付命令之聲明及所屬法院名稱,資料須清楚具體,否則法院將依第513條裁定駁回聲請,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特別注意兩點:
一、是否具備充分且直接的書面證據,例如借據、契約書、支票、對話紀錄等,因法院並不開庭,也不詢問債務人,只依書面資料判斷請求是否具有形式正當性;
直接書面證據
因為支付命令程序不會開庭,法院只會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判斷。所以如果當事人手上沒有債權債務關係、金額的直接書面證據,法院無法判斷當事人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就不會核發支付命令。
書面證據的範圍,可能包括以下資料:
契約書。
報價單或估價單。
借據。
貨單、發票或收據。
跳票的支票。
Line、Messenger等對話紀錄截圖。
而所謂「直接」的意思,並不是說要非常明確、鉅細靡遺,而是只看這些書面資料,就可以大致相信對方確實該付這筆錢。
二、是否掌握債務人正確且可送達之地址,因為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若三個月內未能完成合法送達於債務人,該支付命令即自動失其效力。若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且後經查證屬送達不合法,法院應予撤銷並通知債權人得於二十日內起訴,起訴日回溯視為支付命令聲請日,以保障債權人程序利益。
知道對方地址
支付命令一定要在債務人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換言之,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所在地址,就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又或者債權人提出聲請的法院,不是債務人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那麼債權人的支付命令就會直接被法院駁回。
需要提醒的是,聲請支付命令的法院必須是債務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契約中所約定的法院無法作為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此外,若債權人不知債務人之地址,亦無法適用支付命令程序,因該程序不允許公示送達。
實務上,支付命令可廣泛適用於各種金錢給付爭議,例如債務清償、貨款請求、薪資支付、租金催討等,尤其在債權明確、金額確定、對方地址清楚時,支付命令程序幾乎成為提起訴訟前的預備動作。但若債權人手中僅有片段證據,或對方地址不明、屬不動產移轉或履行不特定義務之請求,即不宜走支付命令程序。
此外,法院於核發支付命令後,將通知債務人自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法院即可核發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即視為確定裁判,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若債務人提起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程序將轉為通常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分案處理。
由此可知,支付命令程序為訴訟外紛爭解決與債權實現的重要工具,其兼具快速、簡便與低成本三大優勢,適用範圍廣泛。但債權人仍須留意資料之準確性與完整性,避免因形式不備或送達失敗而徒增程序成本。
於聲請時,應明確敘述請求事由與金額,並檢附可支持請求之具體證據,聲請狀之撰寫原則與一般民事起訴狀大致相同,差別僅在案由為「聲請發支付命令」,聲明中不含假執行項目,且管轄法院僅得依被告住所地提起,無法依契約合意變更法院。舉例而言,若台南之債務人向台北債權人購貨未付款,雖雙方約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仍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方式可採現場繳費、郵寄匯票或等法院裁定補繳,程序彈性便利
正因如此,撰寫一份合法、清楚、結構完備的支付命令聲請狀,便成為債權人啟動這一程序的第一步與關鍵環節。支付命令聲請狀的撰寫方式與民事起訴狀相近,惟有其特殊要求。首先,聲請狀之標題應明確為「支付命令聲請狀」,案由寫作「聲請發支付命令」,此為與一般訴訟聲明區別的首要形式。
其次,應清楚列明當事人基本資料,包含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等。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亦應併予載明。
接著,在聲請主文部分,應具體寫出請求項目與金額,例如「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萬元整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若另有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或訴訟費用,亦應一併列入。
理由部分則為聲請的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此段需簡明敘述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來源,例如基於買賣契約、借款契約、報價單或其他交易事實,說明對方未履行付款義務。若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亦應一併說明,如「聲請人已於○年○月○日完成出貨,惟相對人迄未付款」等。
為增強法院審查之判斷基礎,聲請人應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作為佐證,通常包括契約書、借據、對話紀錄、匯款單據、發票、貨單等。這些資料不必鉅細靡遺,但必須足以讓法院初步相信債務人確實有付款義務,且債權金額具體明確。若債權金額尚無明確證據支撐,例如只有模糊對話紀錄或推定金額,法院將以「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為由駁回聲請。
法院若受理聲請後無發現程序上瑕疵,會裁定發出支付命令,並以掛號郵件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內容通常包括命令債務人於收受後20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異議的指示,聲請人主張債權的原因事實部分,法院會以附件形式附上聲請狀供債務人參考。
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期限屆滿即告確定。裁定內容亦會標示裁定日期與承辦法院股別,方便當事人後續查詢或聯繫。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有三種可能處置:一是如債務屬實且願清償,可直接與債權人聯絡付款,並取得清償證明或和解書;二是若對債權存有爭議,可於收到後20日內無須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案件轉為通常民事訴訟;三是若置之不理,支付命令將在20日後自動確定,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或薪資,進而拍賣清償債務。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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