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的優點、缺點有哪些?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在具備正確送達條件、債權事實明確且債務人無異議情形下,是極具效率、成本低廉且法律效果強大的追債手段,特別適用於小額、短期、明確無爭議的金錢債權催收。但同時也因其制度特性導致送達失效率高、異議門檻低與濫用風險大等問題,債權人於聲請時仍應審慎操作,備妥相關資料與證據,並確保債務人送達地址正確無誤;而債務人一旦接獲支付命令,更應及早因應,不可因輕忽導致權益受損。支付命令制度如能被合法、正當地運用,將能在訴訟制度中發揮加速爭議解決的重要功能,成為現代化債權管理中的實用利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專為金錢債權、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等明確標的所設計的簡易程序,其核心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成本,達到高效率的債權回收效果。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具有程序簡易、時間短、費用低、執行效力強等諸多優點。
首先,就程序面而言,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即可對債權人之聲請為裁定,顯示其特有的「單方聲請審查」機制。法院在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具備基本資料、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說明、請求金額等內容,如無違誤,通常於一至二週內即可核發支付命令,無須經過雙方開庭攻防,大幅提升處理速度。
其次,就費用而言,支付命令的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五百元,不隨債權請求金額增減,與普通訴訟程序需依請求金額比例繳交高額裁判費者相比,明顯更為經濟實惠。
第三,就法律效果而言,一旦債務人未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即可核發確定證明書,該命令即具「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債務人不動產、扣押存款、拍賣動產等措施,對債務人具高度法律拘束力。因此,對於明確、無爭議的債權債務,支付命令提供了極具效率與效果的法定催收工具。
然而,支付命令並非毫無缺陷,其制度本身在簡便快速的優勢背後,也存在一些潛在風險與限制。其一,送達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必須於核發後三個月內完成送達債務人,否則命令即失效。實務上如債務人遷居、隱匿或提供之地址錯誤,法院難以完成送達,即可能導致債權人聲請無疾而終。其二,程序可逆:債務人只需於收到命令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失效,法院將轉為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債權人需補繳差額裁判費並承擔舉證責任,整體節奏將與原先預期快速處理完全不同,且亦增加不確定性與訴訟成本。
此外,支付命令制度因不進行實質審查與證據調查,形式門檻低,亦易被不肖人士濫用,常見如偽造借據或冒用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致無辜民眾若未及時異議,便陷入財產遭執行之困境。因此,儘管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債權人仍應具備基本證據,例如借據、對帳單、合約等,以備日後異議訴訟中提出佐證。債務人則應保持對法院文書的警覺性,一旦收到支付命令應立即研判是否存在債權事實,並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一旦確定將極難翻案。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注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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