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債權憑證要注意,都是5次換一次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若要有效確保債權落實,絕非僅止於取得執行名義,還需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並在法律時效內定期換發債權憑證,方能確保權利不會在無聲無息中失效。特別是在票據債權與本票裁定等高時效風險債權中,債權人更應強化法律素養與實務行動,嚴守時效計算節點,方能避免多年奔走終成空,將原已屬己有的債權拱手讓人。債權憑證不僅是一紙文件,更是一道延續執行可能性與時效保障的防線,懂得如何善用與定期更新,是所有債權人應具備的基本法律常識與實務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身為債權人的你,歷經訴訟或其他法定程序,終於取得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本以為正義將得伸張,債務人必會「乖乖還錢」,但現實往往不是如此理想。債務人若仍拒不履行或無資力清償,債權人則必須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透過法院依法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以實現其債權。
 
然而,當執行程序開始後,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根本無財產,或者查封後所得金額仍遠遠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即會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債權人一紙「債權憑證」,此憑證便是你持續保留法律請求權與強制執行權的關鍵文書。
 
債權憑證的發行,並不代表債權人權利的終止,而是表明執行法院在該階段無法執行,但保留債權人於日後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更重要的是,債權憑證具有「時效中斷並重行起算」的功能,對債權人而言,等同於法律上的「保鮮劑」,確保你對債務人所擁有的請求權不會因時效屆滿而自然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若你的執行名義屬於確定判決或與其具同一效力者(例如調解筆錄、公證書等),即便原本的請求權時效少於五年,經過訴訟程序時效中斷後,也會重新以五年計算。
 
但要注意,若你取得的是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這類「形式上不具與判決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其換發債權憑證的時效則需回歸原始債權性質來判斷。例如,若你的請求權源自支票債權,票據法第22條,對發票人之請求權從發票日起計算時效僅為一年,即使你憑此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成功取得執行名義,若未在一年內換發債權憑證並續行強制執行,債務人即可主張時效抗辯。再如本票債權,雖本票本身自到期日起即有三年時效,若憑本票裁定聲請執行,亦須每三年內進行一次換發債權憑證的動作,否則一旦時效屆滿,債務人同樣得主張權利消滅,債權人將無從再行執行。
 
至於一般借貸關係所形成之債權,其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但實務上並不建議債權人真的等到第14年才匆忙辦理換發,原因在於民法第126條也明定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請求權,其時效僅為五年。
 
若債權人未能定期主張並換發憑證,即可能在未來執行時,面臨利息部分已時效消滅,僅能就本息本金部分為執行對象,整體債權大打折扣。
 
因此,一般建議:不論原始債權時效為何,只要屬於非票據債權類型,均應以五年為週期,定期辦理債權憑證換發,以維護整體債權完整性。實務操作上,債權人可向原執行法院提出換發申請,並陳明債務人名下目前仍無資產可供執行,法院確認後將核發新一期的債權憑證,其內容會記載:債權人、債務人、原執行名義、已執行結果及待將來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時即可憑證續行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法第27條明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這表示即使你尚未開始執行程序,只要具備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當前無可供執行財產,也可以預先取得債權憑證,對於風險意識強、早期監控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此一制度設計有極高的運用價值。
 
除換發債權憑證作為延長請求權時效與保留執行依據的方式,債權人亦應搭配財產查調制度靈活運用,例如可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不動產登記、車輛、存款、投保資料或請求執行機關協助財產清查。若於債權憑證有效期間內發現債務人名下已有不動產買賣、繼承房產、獲得保險給付、遺產或彩券等可供執行標的,即可立即憑證聲請重新啟動強制執行,無需重新起訴、提證或啟動冗長審理程序。

-債務-時效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票據法第22條=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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