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冒名向當舖借錢,如何自保救濟?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遭冒名借款者應先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冒名者偽造文書及詐欺罪責,同時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否認借款事實,並聲請筆跡鑑定或其他證據調查,以主張借款文件無效,若涉及當舖交易,亦可要求主管機關調查當舖有無違反法定查證義務,必要時提起行政救濟,全程應保留一切來往文書、錄音、監視器影像、警察報案紀錄等作為訴訟依據,善用法律程序與專業律師協助,方能有效自保並確保最終脫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發現自己的身分證或汽車行照遭他人冒用向外借錢,首要之事是保持冷靜,並立即採取法律救濟措施以避免財產損失與信用受損,或對於債務有任何疑問,一就是否認簽章,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如公證、認證或設定抵押權等,否則先否認再說。
 
因為數額較多的借款,通常在借款當時都會寫下借據(或簽發票據);又寫借據(或簽發票據),除簽名之外,通常也會蓋章。正因為如此,在民事訴訟上,一旦被告否認「借款」、否認「簽名」的真正、否認「印文」的真正、否認「授權」,原告(債權人)就會很麻煩,這時可以逼原告將取得這個文件的過程加以舉證。
 
所以重點否認「借款」的情況下(被告只要否認,就可以債權人),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存在借款的事實。而在(借據、或票據)有「簽名」的情況下,原告(債權人)必須主張、證明「簽名」的真正(被告只要否認,就可以債權人)。這時候,原告請求鑑定「借據」或「票據」上簽名的筆跡與被告的筆跡相吻合,就很重要……這將會是民事訴訟勝敗上的最關鍵因素。
 
如果,「簽名」不是被告所書寫,那原告要勝訴的機會就減少很多。因為,必須證明「印文」是真正的(被告只要否認,就可以債權人),要證明「印文」的真正,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即使,原告能證明「印文」是真正的,原告還不見得就會勝訴。被告可能也能舉證說服法院,使法院得到「印文」並不是被告所蓋用的心證;如此一來,原告還要接續證明被告「授權」給那蓋印的人(被告只要否認,就可以債權人)。要證明「有授權」,這仍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蓋用的是票據的印鑑章、公司的大小章,這種情形除外)。
世事多變化,具體個案當事人之間,他們所能掌握的證據,各有不同,所以,以上的敘事,其實也只不過是一個普遍的情況;充其量,也只是一個最普遍的狀況而已,不能放諸四海皆準。
 
真正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一般合法當舖業者,在他人僅拿身分證、汽車行照來借錢時,會加以拒絕,因為當舖是靠消費者拿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來質押擔保貸款,如消費者日後不返還借得的款項,依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質當物所有權就移轉到當舖。
 
關於冒名行為之處理,學說上認為應以姓名是否具交易上之區別意義而為不同處理:當事人所冒用之姓名如於交易上不具有區別之意義,則冒名之法律行為應直接對於真正行為人發生效力;惟如當事人所冒用之姓名如於交易上具有區別意義,並成為交易相對人締約上之要素,冒名之法律行為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處理。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相對人要提出足以相信被冒名人存在授權存在,始得對於被冒名者主張表現代理責任。
 
按本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他人妄稱為本人代理人,已為本人所明知,仍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第三人固應負授權人責任,以免第三人蒙受不測之損害。惟第三人明知他人無代理權,或依情形可得而知,猶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則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理之外觀存在,亦無保護之必要,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但書規定,本人自不負授權人責任。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之配偶楊○原係代理被上訴人辦理美元定存展期,臨時起意改購系爭連動債券,猶告知王○琪須向被上訴人確認,上訴人依規定本應向被上訴人確認,且如稍加查詢,即可得知其為無權代理,竟疏未為之,難令被上訴人負授權人責任,進而依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事部分,若遭提告追討債務,受害人可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未借款且未授權冒用行為,並否認借據簽名與印章之真正性,屆時舉證責任落在原告債權人身上,債權人須證明借款事實成立、簽名與印章之真正性以及受害人曾授權他人借款,若簽名遭冒用,受害人應聲請筆跡鑑定,比對筆跡是否與本人相符,若筆跡不符,原告敗訴機率極高,即使印章是真正的,原告亦須證明受害人曾授權他人蓋印,否則無法勝訴,在法律上,冒名行為是否對受害人發生效力,關鍵在於交易相對人是否具備足夠理由相信授權存在,依民法第169條,若受害人曾行為表示授權或知悉冒名而不反對,應負表見代理責任,然而若冒用人與交易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縱有表見代理外觀亦無效力,法院實務認為,相對人若未善盡查證義務,即無法主張表見代理。
 
刑事部分
至於,犯罪部分,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冒用者偽造借據、票據、契約或其他借款文件,即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若其行為同時涉及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規定之偽造印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冒名借款行為往往同時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冒名者藉偽造文書及冒用身分證件向當舖或他人借款,即已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受害人應立即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提供證據如身分證、行照、筆跡鑑定、指紋比對、監視器畫面等,協助檢警查明冒用行為人身份。
 
倘涉當舖交易,依當舖業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舖業者應查驗持當人身分證件,並於當票副聯捺指紋方能收當,受害人可要求當舖提供當票影本、持當人指紋等資料,若當舖未依法留存指紋或身分證件影本,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依當舖業法第30條規定,當舖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對人未查證即與冒名者交易,不能主張表見代理責任,此外,若是當舖交易,當舖業法第21條,當舖業者乃以質當物為擔保,若質當物為冒用行為人提供,當舖原則上僅得就質當物行使權利,無權請求冒名受害人還款,受害人亦可向當舖請求返還質當物,並檢舉當舖未盡查證義務,若冒名行為涉及其他交易,如向銀行或民間借貸,受害人同樣可在民事訴訟中否認借款,並反主張冒用行為人應負責。
 
再者,假如提出你的身分證、汽車行照及當票等物品,而你確定身分證、汽車行照的照片不是你,或者雖然身分證、汽車行照是你,但是你沒有授權他人用你的名義去向當舖質押借款,此時顯然有人冒用你的名義借款,這個人可能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你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保護自己權益。
 
實務上此類案件,法院或檢察官多重視筆跡鑑定、指紋比對、身分證照片、通訊紀錄及當事人供述綜合判斷,若受害人從未授權,且證據顯示簽名與筆跡不符,法院多會判債權人敗訴,此外,受害人應同步主動檢舉冒名者,並聲請檢察官查扣相關資料,日後於民事訴訟中亦可引用刑事判決結果為有利證據。
 
若銀行或當舖依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督促程序,受害人務必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即生強制執行效力,即使後續提起債務不存在之訴亦增加訴訟難度,切勿輕忽法院文書,以免不慎喪失救濟權利,為防範此類風險,民眾平日應妥善保管身分證、行照等個人資料,不輕易交付他人,若遺失或遭盜用,應立即報警掛失,並向戶政機關或監理站申請補發新證件,並可於信貸交易時聲明曾遺失證件,以防被冒名申辦貸款,若發現遭冒名借款,亦可通報信用資料中心或各金融機構,要求暫停核貸,以降低信用風險,若屬於大額冒名詐貸,亦應考慮委託律師處理,確保權益。

-債務-債務犯罪-偽造文書-詐欺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339條=當舖業法第15條=當舖業法第30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依民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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