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卻又開票給他人,是否構成詐欺?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行為人明知支票帳戶已被銀行拒絕往來,仍故意開立支票借款或展延債務,通常會構成詐欺罪,法院將依行為當時的主觀意圖與客觀事證審酌判斷,惟若行為人當時確有合理且具體的資金周轉期待,且後續跳票係因不可抗力致兌現失敗,則可能不成立犯罪,然而此類抗辯證明責任極重,行為人必須提出充分具體的資金證明或契約文件,否則極難主張無罪,故法律實務提醒,勿輕忽支票開立的法律風險,應慎重使用,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誤觸刑法紅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支票帳戶已經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的情況下,仍然故意對外開立支票給他人借錢或用以延長原本的還款期限,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這問題在法律實務中極具爭議,但原則上確實會構成詐欺罪,除非能證明自己當時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票日後可順利兌現,例如預期有新資金進帳、轉貸即將成功或其他客觀可期待的周轉來源,卻因事後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支票跳票,此時欠缺詐欺故意,便不會構成犯罪。
 
首先應了解,支票是一種以票據為憑的付款工具,持票人可憑支票向銀行請求支付票面金額,若銀行因帳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不予支付,受款人財產權益將直接受損,因此,刑法對於濫用支票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極為重視。
 
刑法第339條明確規定,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即構成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核心在於防止不當侵害他人財產,若行為人明知支票無法兌現,卻仍蓄意開票誘使他人交付金錢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行為人實際上即已心知肚明支票不具支付能力,仍以之為詐術手段,滿足自身財產利益,已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這類行為常見於支票帳戶早已因連續退票、逾期未補繳存款而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依據銀行公會相關規定,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者,銀行不得再為其辦理票據交換與清算,行為人當然知悉該帳戶已喪失付款功能,此時仍開立支票作為借款憑據,或藉此換取還款展延機會,顯然是刻意隱匿事實真相,製造對方的信賴錯誤,使對方誤信支票具備清償能力,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履行寬限,其不法意圖極為明確,行為本質即為刑法所規範之詐欺行為,因此絕大多數司法實務均認定構成詐欺罪。
 
然而,法律亦非機械適用,實務上若行為人能證明當時確有合理周轉期待,例如有具體貸款申請正在審核、買賣款項即將進帳、投資報酬已具確定性等,雖然支票開立當下帳戶確已拒絕往來,但行為人確實有相當理由相信票期內可籌措資金補足存款,使支票得以兌現,卻因事後突發因素導致資金斷裂,致使支票跳票,法院便有可能認定其主觀上無詐欺故意,不成立犯罪,實務上尤其強調「行為當時」的主觀動機與客觀事實。
 
舉例而言,若行為人開票同時已知自身完全無收入來源、已經破產或身負鉅額債務且無周轉可能,卻仍開立支票以圖借款或展延債務,此種行為極可能構成詐欺罪,但若行為人能提出明確證據,例如支票開立時已有確定資金進帳證明、貸款合約或第三方保證書,且事後僅因不可抗力導致資金落空,法院將會考量行為人是否確實存在可期待之兌現可能性,若可證明屬於「事後不能」而非「當時無能」,便可能認定行為人不具詐欺故意,不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最終法院認定行為人無罪,債權人仍可循民事途徑請求還款,因為刑事審判僅處理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與民事債務是否存在為不同層次問題,此外,有些行為人誤以為支票無法兌現僅屬「票據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殊不知若行為當時已確知支票必定無法兌現,卻仍開票騙取財物,法律上不僅是單純債務不履行,而是已進入詐欺罪範疇,因此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只要行為人開票當時明知無法兌現,且刻意隱瞞事實,使他人交付金錢或展延履行期限,均屬刑法第339條所稱之「施用詐術」,無論支票作為借款、擔保或單純支付工具,只要能證明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即成立詐欺罪,不論其主張「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支票只是備用擔保」等說詞皆難以抗辯。
 
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細究以下三大重點:一、開票當時是否知悉支票無法兌現;二、行為人是否刻意隱瞞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之事實;三、行為人是否意圖藉此取得財物或展延債務期限,一旦這三點皆具備,便構成詐欺罪,若行為人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說明當時確有兌現可能性,幾乎無法脫罪,須注意的是,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銀行或受款人即便不提告,只要檢察官接獲報案或金融機構通報,亦可主動偵辦,不少行為人因輕忽法律嚴重性,誤認為支票跳票只是民事責任而掉以輕心,結果遭檢警主動查辦,最終身陷刑事責任。
 
故當事人若支票帳戶已被銀行拒絕往來,絕不可再輕率開票,否則一旦涉案,不僅面臨刑事追訴,還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性重大,裁定實際刑期,難以易科罰金或緩刑,實務中亦有不少因類似案件遭判處徒刑實際入監執行的案例,因此,若確有資金需求或債務問題,應坦承與債權人協商,避免使用支票作為虛假交易工具,否則一旦觸法,後果不堪設想。

-債務-債務犯罪-支票-帳戶拒絕往來-詐欺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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