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支票金額、發票日期或其他應記載事項,構成什麼犯罪?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擅改支票金額或發票日期,依法明確屬於刑法第201條之變造有價證券罪,行為人一旦未經授權擅自修改,即便未使用支票亦已構罪,受害人應立即報警處理,提起民刑事訴訟全面救濟,並落實票據保管,防範風險,唯有嚴格執法與謹慎管理,方能維護票據流通秩序,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支票上擅自變更金額或發票日期的行為,法律上構成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屬於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支票並非單純的文書,而是票據法上的有價證券,其本質具有強烈的財產權利性質,支票的權利行使必須建立在實際占有該支票的基礎之上,且支票的功能在於其可流通性與支付功能,支票上所載金額、發票日期、受款人等欄位,皆屬於支票的核心內容,依法須確實填載,受票人或第三人僅能依據支票所載文義行使權利,若在支票上擅自將金額改動,例如將七萬元塗改成七十萬元,無論是將數字刪改、添加數字、修改金額欄位內容,只要是未經發票人同意或授權,即屬於「變造」,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支票作為有價證券,明確包含於此罪保護範圍內。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有價證券,而變造則是指在原本合法存在的支票上,無權修改內容,使其發生法律上變更,例如擅自更改金額、竄改發票日期,皆屬變造,行為人雖未製作整張支票,但因修改支票上重要事項,使原票據內容發生變更,足以影響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即構成變造行為,刑法第201條採用重罰態度,主因在於有價證券與財產權高度結合,一張支票的金額高低,直接關係到持票人與發票人之間的財產利益,若不嚴加禁止偽造、變造行為,將嚴重破壞票據交易秩序,擾亂金融秩序及商業信用,若行為人故意將支票金額自七萬元改為七十萬元,儘管支票本身是合法存在的,但金額已遭非法變動,屬於刑法所規定的變造,行為人只要有意圖讓該變造支票繼續用於交易或兌現,即屬「意圖供行使之用」,犯罪即成立,無需等到實際使用或獲利,單純修改行為與行使意圖並存,罪名即已成立,且刑度相當嚴重,至少三年以上徒刑,最重可達十年,並得併科罰金。
 
此外,若行為人另行背後簽名、轉讓支票,還可能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另受刑法重罰,值得注意的是,票據法第125條明確列舉支票應記載八項必要事項,分別為表明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商號、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其中金額與發票日期為票據本質最核心的要件,尤其金額攸關支付範圍,任何擅自變更都會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產生重大改變,行為人一旦擅自塗改金額,即使發票人同意日後補填,但若無事先明確授權或同意,即構成刑事責任。
 
至於發票日期部分,票據法要求支票必須記載發票日期,雖然修改日期看似無關金錢數額,但日期往往與支付期限、責任歸屬等法律效果密切相關,若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竄改發票日期,同樣屬變造行為,支票上的每一法定欄位皆須依法妥善填寫,若因故須修改,必須取得發票人書面同意並加蓋修正章方屬合法,實務上常見有心人士利用支票簿遺失、盜用情形,在已合法簽發的支票上動手腳,藉機變更金額、修改日期,以圖非法得利,此類行為通常伴隨盜竊、偽造、詐欺等複合型犯罪,除刑法第201條外,尚可能涉及其他刑責,且因屬重罪,檢察機關會主動偵辦,不待被害人提告,因此若不慎發現支票被竄改,應立即報警備案並通知銀行停止兌現,避免損失擴大,並可同步提起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至於受害人如何自保,第一步應即刻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據票據法與刑法規定,遭變造的支票並不具票據效力,發票人不需負票據責任,並可抗辯於任何執票人,不論善意與否皆有效,法院判決確定後,不僅可排除民事責任,日後若遭再追償亦可據以防禦,此外,應盡速向銀行辦理票據止付、掛失,並檢視支票簿管理制度,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另應注意,若受害人原本在支票上留有空白欄位未填,或交付他人代為填寫但未明確授權,雖然仍有可能主張票據偽造抗辯,但法院實務上會審酌當事人管理支票之過失程度,倘若明顯疏忽,導致第三人有機可乘,法院可能在民事責任部分酌減發票人勝訴利益,因此,管理票據時應特別謹慎,不得隨意留有空白欄位,亦應避免隨意交付他人代填,以防後患。

-債務-債務犯罪-支票-偽造有價證券

(相關法條=刑法第201條=票據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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