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詐騙是什麼?構成什麼犯罪?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詐騙實質上是利用法院程序漏洞進行的詐欺犯罪,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冒用名義罪及偽造印文罪等多項刑事罪名,法律責任甚重,債務人若收到支付命令,一律應謹慎處理,無論是否認識申請人,都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不可因輕忽而失去權益,如發現文件遭偽造或有詐騙跡象,更應立即報警或向法院聲請調查,才能防止財產損失並追究不法行為人責任,同時提醒民眾,不可貪圖便捷而冒用他人名義聲請支付命令或偽造文書,一旦被查獲,不僅須負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高額損害賠償,為求合法追債,仍應透過正常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不宜鋌而走險,債務人亦應養成收到法院文書必慎重處理之習慣,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以免陷入法律危機。支付命令雖屬民事債權回收機制,但若被用於詐騙,其實質即是刑事犯罪,法律責任絕不輕微,任何人面對此類情形都應保持高度警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詐騙是近年來相當常見的法律詐騙手法之一,其運作原理正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這種程序本來是為了讓債權人可以迅速討債,節省訴訟資源而設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只要主張債務人應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法院在審查時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並不會實質審理是否真的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若申請人能提出看似合理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契約、轉帳紀錄等,法院多半會發出支付命令,然後寄送給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2條),並通知債務人如有異議須在二十日內提出,一旦債務人怠於提起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即可憑支付命令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或拍賣債務人名下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因此詐騙集團即利用此制度漏洞,偽造借據、契約等證明文件,甚至假冒當事人簽名,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當債務人因不認識申請人而誤認支付命令為詐騙信件,未在期限內提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詐騙集團便可合法對債務人進行財產查封,待債務人驚覺時,財產早已遭扣押,甚至拍賣。此類行為通常涉及多項刑事罪責。
首先是偽造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之借據、契約、收據皆屬私文書,若詐騙集團偽造借據聲請支付命令,即涉犯此罪,且如其利用偽造文書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即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構成刑法第216條規定,刑度與偽造私文書罪相同。
其次是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集團以虛構債權方式藉支付命令取得強制執行名義,進而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即已藉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屬詐欺既遂,不僅如此,若詐騙集團多人共謀,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度更高,而如借據、契約、收據等文件係以偽造之印章、簽章製成,還可能構成偽造印文罪,刑法第211條亦規定,偽造他人印章意圖供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債務人若遇此情形,應如何自保?
首先,絕不可輕忽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務必在收到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異議程序極為簡便,只需填寫法院提供之異議狀範本,載明不同意支付命令理由,例如「本人與申請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亦未簽署借據」,然後掛號寄交法院,即可使支付命令失效,案件進入通常訴訟程序,由法院實質審理債權存在與否,若債務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便能進行強制執行,屆時即使債務人發現受騙,也僅能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權消滅之訴」,但此類訴訟程序繁瑣,且須舉證證明並無該債務,舉證責任頗重,並非所有人皆能應付,財產也可能在訴訟進行期間遭執行,造成重大損失,若支付命令已確定,債務人亦可向檢警報案,主張遭受詐騙,請求偵辦偽造文書及詐欺行為,並檢附相關證據,例如戶籍資料證明不認識申請人、過去無往來紀錄、通訊紀錄等,若偵查中查明申請人偽造文書,債務人可依此報請法院撤銷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程序,若債務人本身因不識字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處理支付命令,也可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但須具備正當理由。
-債務-債務犯罪-支付命令-詐欺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39-4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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