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繳多少?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皆須依法繳納執行費,其金額視案件類型與標的價值而定:金錢請求按比例(千分之八)收費,非金錢請求為定額收費,若為單純聲請債權憑證者則為新臺幣1,000元。債權人應依規定先行繳費,以避免法院退件或命補正之程序耽誤;另在選擇聲請執行或請求債權憑證間,亦應充分解其後續法律效果與費用計算方式,才能妥善規劃債權保全與實現策略。強制執行制度雖為債權人提供實現權利的重要途徑,但程序嚴謹,費用結構明確,稍有誤解或疏漏即可能影響整體執行進度與效益,債權人如有疑問,建議諮詢法律專業意見,以保障自身利益並順利達成執行目的。
律師回答:
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需要繳費?
答案是肯定的。依據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收費標準,債權人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均須繳納一定比例的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若執行標的金額或價值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若超過5,000元,則按每百元徵收新臺幣0.7元(即千分之七),但實務上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實際徵收標準為千分之八。
此外,非金錢債權案件,如請求交付物品、遷讓不動產、拆屋還地、停止侵害等情形,執行費為定額3,000元。以金錢債權為例,若執行標的金額為200萬元,則應繳交之執行費為16,000元,另外還需另行繳納郵票費。法院不會因債權人未隨同聲請狀一併繳費而逕行駁回聲請,但會發函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法院始得裁定駁回。至於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有例外免繳之情形?
的確有,例如債權人若已確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僅為保留時效利益,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核發債權憑證者,此種情形僅需繳納1,000元執行費。但若將來債權人依該債權憑證再行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時,則仍須依債權金額計算補繳應繳執行費之差額。此規範亦明定於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3項,並非無償之二度聲請。
換言之,債權人若初次執行失敗並已繳足費用,日後基於該執行聲請續行則無須重複繳費;但若初次即未繳全額,則未來需補繳不足部分。對此,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32號裁定亦曾明確指出,補繳費用計算方式係以初次聲請執行時點之費率為準,即使費率後來調高,補繳金額仍依原標準計算,不會增加債權人之負擔。此外,若為聲明參與分配案件,例如參與拍賣款或變價款分配者,其適用相同之千分之八費率計算執行費。
又若係執行非金錢債權案件,如命債務人交付某項動產、騰空返還房屋、不作為或排除妨害等,無特定金額可供計算者,則執行費為定額3,000元。此項費用一旦繳納,不因標的變更或程序失敗而退還,亦無比例補差之規範。
執行人員實地查封、點交、協助搬遷時可能涉及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原則上不另徵收,僅在例外情況下如聲請實地履行困難,需搬運人力協助或申請外部鑑定等,法院得視個案實際情況酌量命債權人預付或補繳必要支出。
實務上,有些債權人誤以為已取得勝訴判決即可無償請求法院協助執行,未充分理解聲請執行仍為一獨立法律程序,除繳納執行費外,亦須附上可供執行之確定債權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公證書、和解筆錄或支付命令等。倘若欠缺上述文件,法院即無從核發執行命令。
須注意的是,即使債權金額龐大,例如數千萬元案件,其執行費仍為依比例收費,並非定額上限制,因此債權人應審酌執行效益與成本,判斷債務人是否確有可供執行財產,以避免無效執行反造成費用損失。若債權人執行時未能提供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法院亦僅能發函查調,實際查封及拍賣之推進仍須債權人協助提供資訊。
若債權人經查證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即可能終結程序並核發債權憑證。亦有債權人以聲請債權憑證作為延長時效及備查資產之策略。最後,若屬於法律扶助案件,例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提供聲請執行服務者,可憑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費用,法院多半會酌予准許。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強制執行法2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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