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調解可以執行嗎?對於法院通知扣押員工的薪水,如何處理?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得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薪資,公司接獲扣押命令後,應依法辦理,若債務人離職則應報請法院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之法律責任,整體程序需兼顧債權實現與債務人之生活保障,方符強制執行法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
 

律師回答: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其效力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依法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憑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扣押或拍賣,以實現債權。
 
實務上,當債務人係公司職員而無法一次性清償調解書所載金額時,債權人得依據該調解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一聲請扣押其薪資,並由法院依法核發扣押命令至債務人任職公司,命其配合扣薪。該法條明定,針對自然人提供勞務所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得扣押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金額三分之一,並應預留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用。公司於接獲法院扣押命令時,應先確認命令內容之正確性,包括債務人姓名、扣押金額及薪資給付情形,如無誤,則應依法開始執行扣薪作業,並將所扣薪資保留待法院進一步指示支付。
 
如法院於後續另發支付轉給命令,則公司應依據命令內容,將每月應扣之三分之一薪資交付予債權人或其指定之收款帳戶。倘若公司對扣押命令內容存有疑義,例如金額計算錯誤、債務人非本公司職員等,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依法審酌處理。又如債務人於執行期間離職,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即向執行法院報告,提出聲明異議,法院將通知債權人是否異議。如債權人無意見,法院即撤銷扣押命令;若債權人認為異議不實,則應於10日內提起訴訟並向法院證明,否則法院仍將撤銷命令。
 
因此,公司於處理此類執行案件時,應秉持中立態度,配合法院之指示,不得擅自拒絕執行或延遲履行。如公司任意不配合法院命令,可能構成妨害執行之責任。倘若債務人主張其薪資遭扣過高,導致生活困難者,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並聲請減輕扣押比例,法院將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必要生活費用等綜合考量後為裁定調整。
 
另需注意者,即使鄉鎮市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具執行力,惟若未經法院核定,則仍僅屬一般契約性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故法院核定程序為該調解能否成為執行名義之關鍵。實務上,法院核定時將審查調解程序是否合法、當事人有無詐欺脅迫、調解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確認無誤後始為核定。故債權人應注意保留調解過程相關文件,以備法院審查之用。

-債務-強制執行-鄉鎮市調解-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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