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如何繳納?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執行費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先行支出,雖可於變價財產中優先受償,惟其繳納標準視標的性質與價值而異,並涉及程序是否進行及法院是否裁定准許執行之前提。債權人應熟知相關規定並準備相應資金,以保障執行程序不致中斷,並有效實現其權利。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費用爭議而延宕執行進度,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並達到實現債權之最終目的。

 

律師回答:

執行費是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或人身執行時,依法應先行繳納之費用,乃強制執行程序中重要之程序成本。強制執行法第28條明文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預納執行費。但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因此,債權人雖須先行負擔此一費用,但若執行成功取得清償,可自變價所得中優先取償。執行費之性質屬程序費用,涵蓋法院調查、派員執行、通知當事人、保管標的物等各種支出,非屬賠償性或懲罰性之支出。
 
關於執行費具體計算方式,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與第28條之3及相關徵收標準規定,聲請執行金錢債權者,其執行費以請求金額為準,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收執行費;超過5,000元者,原則上徵收請求金額千分之八,最低收費標準為新臺幣3,000元。例如聲請執行金額為10萬元,則應繳納800元;若金額為50萬元,則應繳納4,000元。此外,若係聲請執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如返還房屋、交付動產、移交子女監護權等情形,則統一徵收執行費3,000元。
 
但若涉及拆屋還地,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徵收千分之八;若返還租賃物或遷讓房屋,則依照房屋於聲請執行時之公告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格者,則以法院估定該物所生之財產上利益為標準核算之。至於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財產而僅為保存執行名義,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按規定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但倘將來基於該憑證再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則須補繳先前未繳足之執行費差額。例如原應繳4,000元而先繳1,000元者,需補繳3,000元後方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另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拍定人完成拍定後如需聲請法院點交,則亦應另行繳納執行費,費用係依拍定金額按千分之八徵收,例如拍定價為300萬元者,應繳納24,000元執行費始得聲請點交。
 
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若仍由其占有,或於查封後被第三人占有,執行法院有權解除其占有並強制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拒絕交出則得請求警察協助。若點交後原占有人再度侵占,法院亦得再次執行解除占有程序,並徵收費用。此種重複點交亦須另行繳納執行費,其標準同樣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此外,如查封後須保管動產或搬運拍賣標的,法院可能酌收保管費、運費及公告費等必要支出,債權人應配合法院支付此類費用,並得於將來拍賣或變價所得中優先清償。若債權人未依限補繳,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聲請或停止執行程序。實務上亦有法院要求債權人就搬運、大型標的查封或點交安排警力等事項先行與保全業者或警方接洽,並自負相關費用,故債權人除準備執行費外,亦應預留其他必要執行成本,以利執行順利進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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