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可以法拍幾次?沒人要買時,「作價」承受的金額如何認定?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法拍通常僅限一次拍賣,若無人應買即啟動作價承受程序,法院就估價或底價五成以上核定作價金額,詢問債權人是否願以該金額承受。若債權人承受且補繳必要價金,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若債權人不承受,法院撤銷查封,將動產返還債務人或依法另行處理。第二次拍賣僅屬例外,需由債權人釋明確有變價成功之可能,否則程序終結。整體制度設計,旨在促使債權人積極參與、避免程序空轉,同時保障債務人不致因執行過程不當失去合理財產利益,確保執行制度的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動產強制執行是針對債務人持有的家具、機車、電腦、電視等具有財產價值的動產加以查封、拍賣,用以變現清償債權的程序。與不動產拍賣需要經過估價、公告、點交等複雜程序不同,動產拍賣原則上只進行一次拍賣即可結束程序,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法院原則上即進行「作價」程序,詢問債權人是否願意依一定金額承受該動產以抵償債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若動產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應買,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如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換言之,動產拍賣以「一次」為原則,「作價」承受是法院為避免無人競標時拍賣程序停滯而設的補救措施。惟例外情形下,如債權人能釋明該動產有再拍賣成功之可能性,法院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5項準用規定,定期再行拍賣,也就是進行第二次拍賣;此為法條所開放之例外第二拍,惟原則上不會有第三次拍賣。至於作價承受之金額如何認定,則須區分是否已有底價存在。
 
若法院在拍賣前已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定有拍賣底價,作價金額不得低於該底價之五成,法院在底價五成至底價之間,綜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及市場行情,核定一合理價格為承受作價價金;若債權人不願以該金額承受,法院即撤銷查封,拍賣程序終結。
 
依司法院訂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點第4款、第5款規定:「(四)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將拍賣物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其作價不得低於拍賣物底價百分之五十,未定底價者,應以估定價額為準,或參酌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公平衡量而為核定。如債權人不願照價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如債務人逃匿或行蹤不明或拒收,致撤銷查封後,無從返還拍賣物者,得參照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如有本法第七十一條但書之情形者,得再行拍賣。(五)依前款規定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者,如拍賣物價金超過債權人應受分配之債權額者,在未補繳差額前,不得將該物交付。」
 
若該動產未定底價,法院則應依估價結果或市價作為依據,並可參酌當事人意見公平衡量定價,避免產生拍賣價過低而侵害債務人權益,或定價過高導致債權人無意承受、整體執行無法終結之情形。
 
實務上,拍賣底價若偏高,可能造成無人應買,導致程序走向作價階段;若債權人主張承受,除須依核定作價金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外,如其債權額小於作價金額者,仍應補繳差額,方得完成承受,否則法院得拒絕點交。此外,若法院作價後債權人已同意承受,但後來不履行繳納差額義務,法院仍可視其為不願承受,撤銷查封並返還動產予債務人。
 
若債務人逃匿、失聯或拒收動產,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將該動產暫付保管,限期債務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法院得再行拍賣或提存價金或依法處置,實務上亦得比照債權人不承受時作其他適當安排。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作價交付所形成的效果如同「以物抵債」,其承受價金視為拍賣所得價金,用以計入清償範圍,債權人不得在未來重複就相同債權部分再行聲請強制執行。
 
是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對作價金額往往存在利益衝突:債務人希望作價高一點,使債權一次性消滅得多,而債權人則傾向作價低一些,既可保留未來追加執行空間,也避免一次吸收過多債務。此即作價核定時法院應特別謹慎、平衡雙方利益的關鍵所在。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71條=強制執行法第70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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