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如何進行?拍賣動產的地點在哪?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係由法院命執行人員查封債務人所有動產,再經鑑價、詢價、公告等程序進行拍賣或變賣,拍賣地點多數設於動產實際存放地,購買人需依法院公告前往現場出價競標。此制度旨在有效實現債權人債權,亦保障債務人之財產權益不致遭低價拍賣,維持執行程序之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動產的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封債務人之動產並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其價金清償債務的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45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方式為之。第一階段為動產查封,係由執行人員前往債務人住所、營業處所或其他存放地點,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加以查封。
實務上對於無登記的動產,例如傢俱、家電、珠寶或其他家庭用品,法院多採「外觀占有推定」,即如物品存放於債務人戶籍地或住居處,即推定為債務人所有,法院人員得據此查封;倘債權人要執行的對象非戶長而另有其人,須補提證明資料,如交易文件、送貨單、照片等,說明動產實為債務人所有。查封完成後,若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價值難以確定,則依第62條規定,法院將命鑑定人鑑定其價格,並由債權人預繳鑑價費。鑑價結果出爐後,法院進一步進行詢價程序,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出席表達意見。鑑價與詢價的目的,在於讓法院了解物品合理價值,供後續核定底價與酌定保證金之參考。
依第70條第1項,動產拍賣原則上不需訂定底價與保證金,但若拍賣物為貴重或有市場行情爭議之動產,如藝術品、古董、車輛等,法院得視情況定底價與保證金,防止低價流標損及債務人利益,或流拍程序過度繁複影響執行效益。當拍賣準備完成後,法院將公告拍賣期日,並通知相關人員參與。
強制執行法第70條規定,查封完成至拍賣期日應有7日以上準備時間,實務上多在公告5日後才進行拍賣。若拍賣當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出價明顯低於底價,或未訂底價但雙方當事人反對,法院將不為拍定並定期再行拍賣。
惟再行拍賣僅以一次為限,若仍無人應買或價格低於底價50%,法院將依第71條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債權人不承受,則撤銷查封並返還債務人。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亦可逕行變賣而非拍賣,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價格、動產易腐壞、有減損價值之虞、屬金銀或市價明確物品、或保管困難者,均得適用第60條規定,由法院裁定變賣,程序較為彈性。
關於拍賣的實際地點,依第61條規定,動產拍賣得在法院或動產所在地為之,必要時法院可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代為拍賣,但法院應派員監督。實務上,大多數動產拍賣均於查封地或其存放處進行,極少數會在法院內部拍賣室進行,除非是高價動產如名車、珍稀藝術品、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才可能集中處理或公告於法院網站辦理公開投標。
法院查封動產後,常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回報動產的存放地,並將該地作為日後實際拍賣地點,拍賣日當天,法院書記官與執達員會攜公告到場執行,應買人需依公告內容於現場出價、付款、取物。有意應買之第三人應注意法院公告揭示之時間與地點,務必親自前往現場拍賣地,否則錯失競標機會即須等下次拍賣,或拍賣終結後再與債權人協議承受程序。
由此可見,動產的強制執行與不動產法拍雖同屬執行程序之一環,但程序方式與地點設計上更具彈性與即時性。拍賣地點通常不在法院內部,而是在動產所在地進行,程序效率較高,並利於現場交易、驗物、取貨。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5條=強制執行法第61條=強制執行法第62條=強制執行法第70條=強制執行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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