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薪金額可以變更嗎?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扣薪金額具有一定程度的彈性調整空間,債務人如認執行內容過重,可依法透過聲明異議程序主張其權利,並提交足夠資料證明自身處境,使法院得以兼顧債權實現與債務人生活保障兩大目標。實務中,法院對於此類異議通常採慎重處理方式,既不放任債務人任意逃避責任,也不使其生活陷於赤貧,反映出強制執行程序中對人道及比例原則的重視。債務人若因法律知識不足未及時提出聲明異議,則執行程序將依原扣押命令持續進行,債權人亦有權聲請法院命移轉薪資給其清償債權。因此,債務人應於接獲扣押命令或得知其薪資遭執行時,即積極諮詢法律專業意見,評估自身權利與應對策略,避免因疏忽或拖延而陷入財務困境。整體而言,法院依法可調整扣薪金額,而債務人亦應善用聲明異議及舉證程序,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與家庭基本生計。
 

律師回答:

法院扣薪金額是可以變更的,這是因為強制執行程序雖然以實現債權為目的,但同時也必須兼顧債務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
 
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執行方法或其他程序上的措施,若認為有侵害其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可聲請法院在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裁定暫緩執行。
 
進一步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在債權人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範圍內,其效力包括扣押後所應受及將來增加的給付;不過,對於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的薪資,以及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的繼續性給付,其扣押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金額的三分之一,此即為法律所設的比例限制。然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與其他具體情事,若認為嚴格適用扣押比例會導致顯失公平,則得裁定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仍必須保留債務人基本生活費用。
 
亦即,法院可以視個案具體情況,在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前提下調整扣押金額。若債務人認為目前的扣薪金額過高,已超出其負擔能力或已影響基本生活,可以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出佐證資料以說明其實際生活困境及經濟能力,例如戶籍資料、扶養義務證明、薪資單、家庭支出證明、教育費用、醫療單據、必要生活設備購置憑據、納稅資料等,供法院審酌後決定是否調整扣押範圍。法院在審理此類聲明異議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債務人目前的財產、所得、家庭支出狀況、應扶養人口數量及其資產情形,並調查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以及其是否有實際分擔扶養責任,來判斷現有扣薪比例是否妥當。
 
如認為現有比例不適當,則得依職權調整扣押範圍或比例。此外,實務上法院也可能裁定以命令方式變更原先對第三人之扣押命令,例如改以較低金額移轉給債權人,或僅針對特定期間之薪資為執行標的,若債權人未獲清償,亦可聲請法院續行強制執行。
 
尤其當債務人領取的薪資已包含生活所必需費用時,法院應避免因強制扣押致其生活陷於困境。又若扣押執行已經進行,但債務人後續遭遇突發變故,例如失業、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增加等,也可再次提出聲請變更扣薪命令,法院在認定有合理必要情況下,亦可重新評估並調整執行內容。債務人若不服法院對聲明異議所作裁定,亦可提起抗告,將案件交由上級法院審查,藉以確保其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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