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接下來呢?-淺談強制執行程序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制度乃法律保障債權人權利之重要機制,透過法院公權力介入,使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者仍須依法履行責任,達成私權實現之目的。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後,切勿自認任務已完成,而應即時檢視對方是否確實履行,若對方遲遲未履行或有意規避責任,則應立即備妥執行名義與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債權逾時未實現或債務人脫產,導致勝訴淪為空文。為順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當事人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書、準備文件與辦理送件,以確保程序合法、迅速且有效,真正達到法院判決所保障的權利目的。
律師回答:
當事人歷經冗長訴訟程序,好不容易取得勝訴判決,法院也已判決對方須賠償一定金額,但對方卻仍未履行法院判決之義務,這時即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借助法院的公權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所獲得的債權。強制執行是我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是債權人依法請求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加以處分,使其債權得以具體實現的手段。
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步,即為取得所謂「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債權人必須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方得聲請法院為執行。最常見的執行名義即為「確定判決」,指該判決已達不可上訴之地步,例如一、判決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通常為20日)而未提起上訴;二、經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已無法再上訴;三、當事人自願撤回上訴或放棄上訴權利。此外,尚有多種文書亦可作為執行名義,包括:法院所製作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證人作成並載有願受強制執行文句之公證書;經法院核發之本票裁定;以及法院核准的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等(強制執行法第6條)。
又如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與第27條第4款亦明定,若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則可作為單方辦理土地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例如命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視為其已為必要意思表示。
當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第二步即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規定,債權人須提出書狀,明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二、所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名稱;三、請求實現之標的物,如金錢、動產、不動產或特定行為等;四、聲請執行的具體理由。
若屬於命債務人分期給付的執行名義,例如判決中命債務人於每月某日支付款項,債權人可於每期履行期限屆至後,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繼續執行。債權人除聲請書外,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正本、公證書、核定調解書、法院裁定文書等。若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死亡,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若繼承人不明、所在不明、是否承認繼承不明,或繼承人無法管理遺產,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續行執行程序。
此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應視債務人財產型態選擇相對應的執行方式,例如對金錢債權執行者可查封債務人銀行存款、扣押薪資、查封拍賣不動產等;對不動產移轉之執行可聲請法院命義務人完成登記或由法院代為登記。若債務人隱匿財產,債權人亦可聲請法院調查財產,或對債務人聲請財產命令,命其揭露所有財產資料,甚至可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離境,以促使履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提出;若所在地不明,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當同一執行案件可能由數法院管轄時,債權人可任擇其一聲請。如執行行為須於他法院管轄區內為之,原受理執行法院應囑託該他法院辦理。聲請強制執行除應符合管轄規定外,亦需繳納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與第28條之3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依每百元收七角計算,不足百元以百元計;若為非財產案件(如登報道歉),則應繳交新臺幣三千元之定額執行費,法院依法徵收怠金或罰鍰時則免徵執行費。此外,若債權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申請法院逕行發給執行憑證者,應繳交新臺幣一千元之執行費;若原本應繳執行費不足千元者,則按原計算標準收取,惟事後若再據以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則應補足差額部分。
第29條,債權人於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法院核定其金額後,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並得優先自強制執行所得中受清償。若執行名義如判決於後續審理中經撤銷或變更,債務人得依第30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返還執行費用。儘管法律提供完整制度,但在實務操作上仍存在重大挑戰,其中最關鍵者為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與是否隱匿或轉移財產。
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財產難以查得,即使取得執行名義,仍將淪為形式上的勝訴,難以實質實現債權。為此,當事人於聲請執行前,往往需先透過國稅局申請歸戶財產清單、調閱地籍與車籍資料,甚至委託徵信業者進行資產調查,以確認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可執行之不動產、存款、車輛或股權等資產。
若確認有財產者,即可據以聲請法院為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處分。實務上另須注意的是,若債務人於執行中死亡,視其繼承人是否明確或可管理遺產等情形,選任特別代理人續行執行程序,避免因債務人死亡使債權實現受阻。此外,在執行過程中亦可能遭遇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等程序阻礙,致執行中止甚至撤銷,因此須小心應對並準備應訴。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5-1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強制執行法第28-3條=強制執行法第29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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