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財產怎麼強制執行呢?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找不到債務人財產並不等於無法執行,法院與債權人可運用強制執行法中包括報告財產、擔保命令、限制住居、管收、財產調查、撤銷訴訟等多元法律手段來查緝與限制債務人行動與自由,並透過司法調查機制持續擴大對債務人財產的掌握與壓力,必要時亦可透過民刑並進的策略,提升債務人清償的意願與效能。
 

律師回答:

找不到債務人財產怎麼強制執行呢?當然這個問題是難解,往往讓債權人即使拿到法院判決也無從下手,形同白紙一張。這些情形通常都是一開始借錢時未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未充分查明債務人的財力與資產背景,導致債務一旦不履行,債權人面對的便是「紙上債權」卻無處可執的窘境。
 
雖然已取得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卻發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明顯脫產轉移資產,例如贈與、低價賣給親友、將財產設為抵押等方式,使債權人無從執行清償,造成法院判決形同具文。對此,強制執行法提供一系列措施協助債權人調查、發現並施壓債務人,進而達到清償目的。
 
許多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將財產轉移至親友名下、以低價出售財產、隱匿收入來源、使用人頭帳戶或以現金交易來規避法院查封、查扣,這些行為即便違背誠信原則,卻也讓法院在無具體財產線索情況下難以執行。
 
針對這種困境,強制執行法提供了幾個重要的工具供債權人運用,首先是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法院並可向稅捐機關、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職業工會、社政機關及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之人等調查財產資料,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僅個人得因正當理由拒絕。
 
若債權人亦無明確財產可查,則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聲請法院定期命債務人申報其過去一年內所有財產,若債務人拒絕或虛偽報告,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仍不從者可聲請法院將其管收,藉此迫使債務人配合履行義務或揭露財產。
 
此外,債權人如掌握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低價處分、設定抵押予他人以規避債務者,得提起民法第244條之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等不當處分,將財產回復至債務人名下以供執行。此類訴訟須證明債務人處分時已知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與受讓人有惡意聯結,實務操作雖具挑戰,但可作為重要的追償途徑。
 
針對債務人隱匿財產的行為,若有逃匿、偽裝資產、轉移資金至境外、使用人頭帳戶等實質不履行的情況,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法院命其提供擔保或限制住居,甚至在必要時聲請管收。債務人若違反法院命令或有逃匿可能,法院亦可裁定管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促使其履行債務。
 
若債務人有隱匿、處分或轉移財產行為,債權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請求法院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若仍不從,同樣得聲請限制住居甚至管收。這些規定設計的目的,在於迫使債務人面對執行程序,不能以「無財產」為理由消極對抗裁判結果,而使債權人權利落空。
 
此外,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但實際享有他人名義財產或以他人為掩護操作財產,債權人可另循「假名登記」、「通謀虛偽表示」、「實質所有人」等法律途徑提起民事確認或返還訴訟,再接續申請強制執行。
 
另一方面,法院亦可依據債權人申請向戶政、稅務、地政、金管會、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職業工會等單位全面查調債務人之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所得及就業資料等,建議債權人應積極蒐集資訊,包含可疑轉帳紀錄、財產異動、居住處所等,再結合法院調查權力,強化執行效果。即便債務人以現金或無帳戶等方式操作資產,法院亦能查調水電帳單、通訊紀錄、居所租約、家屬帳戶等間接證據來追蹤其資金流向。
 
實務上,債權人還可依法院指引利用「財產查詢平台」或「跨機關查調機制」,請求調取債務人之不動產登記、汽車登記、銀行存款、勞健保投保紀錄、所得資料等,部分資料如金融帳戶資訊,需另經法院核發查扣命令後始得洽詢金融機構。在找不到財產的情況下,若有理由懷疑特定第三人為債務人藏匿財產之人頭,或為實質受益人,亦可循「否認法人格」或「實質課稅原則」對該第三人提起確認或返還訴訟,進而申請查封或扣押其名下財產。此外,如債務人為公司法人,債權人亦可審視是否有具體事證證明公司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形式規避責任者,依公司法第154條以下規定追究董事或負責人之個人責任。
 
另就債務人雖無不動產但有持續收入者,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查調其薪資、勞務報酬或勞退提撥金,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執行薪資所得。法院會命債務人任職之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償還債權。即便債務人有隱匿資產的企圖,仍可能透過資金流跡、戶籍關聯、共同帳戶、家庭支出結構等方式間接揭露財產來源與去向。
 
對於惡意隱匿或轉移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若能提供足夠事證,也可循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第339條加重詐欺罪等提起刑事告訴,以刑事訴追方式促使債務人清償或就地達成和解。因此,雖然「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強制執行實務中最困難的問題之一,但透過債權人積極使用法院調查權、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聲請擔保、限制住居、管收、查調財產資料、提起撤銷訴訟、行使薪資執行與刑事追訴等措施,仍可逐步突破債務人惡意規避的障礙。最終目標不僅是清償金錢,更是藉由法律手段維護誠信秩序與實踐正義。債權人若能結合律師專業策略與法院制度工具,即使面對惡意債務人,也有機會實現勝訴債權,達到執行成效。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刑法第339條=公司法第154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強制執行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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