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退休金會被執行嗎?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退休金原則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執行性,但必須依據相關法律程序辦理,例如設立專戶並專款專用。債務人若能妥善運用法定保障措施,並提前進行財務規劃,即使面臨執行風險,仍能維持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反之,若未依法律設立專戶或將退休金與其他款項混同,則退休金將難以主張排除執行保護。建議債務人於屆臨退休前應詳查適用法令,並儘速辦理相關專戶開立手續,以避免未來退休給付遭強制執行而導致生活困難。倘若債權人於債務人已依規定設立專戶的前提下仍主張扣押,債務人可提出異議聲請法院排除執行,或請求法院裁定酌留其生活所需費用,藉此保障其退休後之基本生存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債務人退休後其退休金是否會遭強制執行的問題,需區分退休金之性質與存放方式,以及債務人身分為勞工或公務人員等情況而定。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而其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若為維持其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者,亦不得強制執行。其生活所必需之標準,以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準,並應一併考量其其他財產及扶養義務。實務中執行法院得依具體情況衡量債務人生活所需與債權人權益,適當斟酌是否應限制執行,惟原則上仍應保障基本生活費用。
 
以勞工而言,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保條例領取之退休金與年金,均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例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與勞保條例第29條均訂有同樣條文,且允許請領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入該項給付,而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之標的,具有高度保護性。換言之,勞工只要依規定設立專戶並將退休金存入,即可排除強制執行之適用。
 
至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規定,其退撫給與同樣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並可開設專戶存入該給付,專戶內存款亦同樣不得被強制執行,保障層級與勞工一致。然而對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例如醫療保險或生育給付等,雖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但該法並未規定可開設不得扣押之專戶,因此如將此類保險金存入一般帳戶,該帳戶即有可能成為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此外,無論勞工或公務人員,如其退休金或年金一經領取存入非專戶帳戶後,即可能喪失其法定保障,成為一般存款,法院如依查封、扣押或查詢財產程序得知該帳戶內有餘額,即可能依債權人聲請加以執行。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認定專戶設立與否為是否排除強制執行的關鍵,債務人若未善用法定機制,縱然為保障性給付,仍可能面臨帳戶遭查封、扣押的風險。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社會給付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教人員保險法在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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