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查封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主要是為防止債務人脫產,並確保日後得以進行拍賣償債,但並不當然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權。查封之後至拍定之前的期間內,債務人仍得合法使用其不動產或動產,除非法院另有保管安排或認有隱匿、毀損、逃避執行之虞。債務人應謹守封條,不得私自拆除或破壞,避免涉及刑責。如債務人對查封有異議,如認查封超過債權額或非其所有,可依法提起強制執行異議聲明或異議之訴。唯最終解決債務問題的根本方法,仍在於儘早與債權人協商和解,或尋求清償方案,避免財產真正遭法院拍賣與點交。
 

律師回答:

當債務人因未履行債務而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時,許多債務人會擔心一旦被貼上封條,就立即喪失對財產的使用權。事實上,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房屋、土地、汽車、家具等財產即使遭查封,若尚未拍定前,債務人仍原則上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繼續使用該財產,除非另有妨礙執行或違法情形。以不動產為例,查封程序首先是法院核發查封命令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查封,之後再由法院書記官、執達員與債權人一同前往現場張貼封條與執行指界。
 
依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查封不動產若由債務人保管者,債務人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也就是仍可繼續日常生活使用,包括居住、耕作、收租等,惟不得出售、移轉或設定抵押等處分行為;若由他人保管,則法院可於必要範圍內許可債務人使用。
 
也就是說,只要尚未拍定移轉,債務人仍得繼續居住其中,但一旦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則債務人就喪失佔有權,有義務將房屋交付給拍定人。若不搬出,拍定人可聲請法院強制點交與強制驅離。若拍賣流標,債權人又不承受,法院會將查封撤銷,債務人可恢復完全處分權。
 
動產部分,查封程序更為嚴格,必須現場實體查封,也就是查封執行當日該物須能被法院實際查封,例如汽車若當日未停放在現場,則無法完成查封,實務上也難以透過監理站登記達成查封效力。法院貼上封條後,債權人可選擇自行保管(需承擔保管責任與運輸費),也可由債務人保管。若由債務人保管,則在拍定前仍得使用車輛或家具等,但不得毀損、隱匿、轉移,否則即構成違法。
 
依刑法第139條規定,違背查封效力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又依刑法第352條,毀損查封物可能構成毀損債權罪,應謹慎為之。至於拍賣程序,無論不動產或動產均須先經鑑價、法院核定底價,始得安排拍賣。法院會先辦理第一次拍賣(俗稱一拍),若流標再降價辦理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甚至特別變賣(俗稱特拍)。整個過程需時數月,甚至年餘,在尚未拍定前,查封物仍屬債務人名下財產,其使用權原則仍歸債務人所有,惟不可處分、出租、轉讓或移轉於他人。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78條=刑法第352條=刑法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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