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債務人用來質疑執行名義的實體請求權是否符合現狀的一種訴訟。其目的是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即在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後,主張執行名義已經不再有效。這類訴訟主要基於以下兩種情形:
執行名義已成立後,債務人已清償債務:
即使執行名義已成立,執行法院仍可能依據該名義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償還債務,但執行名義仍在,債務人可以提起異議之訴,主張債權人實體上的請求權已經消滅,要求停止執行。
執行名義成立之前發生的事由:
若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存在使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也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相關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執行名義已成立後的異議:債務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針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果異議原因的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債務人仍然可以主張。
執行名義未確定的情況:如果執行名義未確定其效力,且在執行名義成立前發生使債權消滅或妨礙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異議原因事實的主張:如有多個異議原因,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一:
對執行名義效力的異議: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主張該執行名義效力不及,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如果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債務人可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執行過程中因實體狀況變化而繼續不當執行。
律師回答: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請求確定執行名義之實體請求權與現在之實體狀態不符,用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提起之訴訟。例如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才將債務清償完畢,此時執行法院雖仍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可主張債權人實體上請求權已經消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對此強制執行法設有下列規定:
(一)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權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二)債務人對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一)。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債務人異議之訴-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強制執行法第4-2條=強制執行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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