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拍車?買法拍車應該注意什麼?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購買法拍車雖可能以相對低價取得,但風險絕非一般買賣可比,參與前應充分瞭解拍賣標的物之資訊,拍定人或承受人在取得法拍車後,若欲完成過戶並合法使用該車輛,必須確實清繳所有滯欠之使用牌照稅、交通罰鍰、強制責任險保費、空污定檢罰款等一切應繳項目,否則將面臨無法領牌、無法換照、無法行駛、甚至遭再次拍賣之法律風險。再者,「車況不明」不是拍賣公告的附註,而是投標人必須正視的高風險資訊。拍定一輛表面便宜、實際車況極差的車,等於用「命運」買了一場長期財務負擔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所謂「法拍車」,係指經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依法進行拍賣程序,將特定車輛公開出售予一般民眾,作為清償債務、稅捐或罰鍰的手段,屬於動產拍賣的一種。
 
常見來源包含法院針對債務人所查封車輛拍賣、行政執行署為追繳欠稅所法拍車輛、銀行或租賃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自行拍賣取回車輛等。其次,部分車輛來自銀行或租賃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9條、第30條所進行之拍賣,此類拍賣程序法律上屬債權人主動實現擔保權利的私法行為,非強制執行程序。
 
相較一般市場交易,法拍車價格通常低於市價一至三成,吸引不少民眾競標,但實際購買前,務必審慎評估並清楚理解潛藏的法律風險與財務責任,否則容易因錯估稅費負擔或法律限制而得不償失。
 
強制執行法第45條以下規定,動產如車輛的強制執行,包含查封、拍賣及變賣。執行法院查封車輛時,會實施實體占有以限制債務人處分權,拍賣則依第70條準用第62條得酌定底價,惟非必然設定。行政執行署或法院會公告車輛拍賣資訊,說明起標金額、車況、占有情形及稅費負擔等。
 
部分車輛屬違規、欠稅或涉及犯罪案件被扣押而拍賣,例如詐騙集團用車、罰鍰拒繳所致,其拍賣價常具吸引力,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最常見風險在於購買人對於車輛欠稅、罰鍰負擔的錯誤認知。
 
固然法拍車即使買受人非原納稅義務人,若係從拍賣程序而得者,依法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依財政部88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81911582號函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是以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
 
但須注意,與法拍車投標者應在投標前詳閱拍賣公告,特別注意車輛是否有「未繳稅金、罰鍰、交通違規罰單、拖吊費用」等情形。拍賣公當前應有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欠稅明細,並將其納入估價考量。例如車輛市價為40萬元,惟欠繳罰鍰及稅金共8萬元,則出價應考量實際負擔總額,建議扣除稅費後評估是否仍具價格優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否則雖不影響取得所有權,然既註銷原車牌,則拍定人上路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18,0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是想要合法使用車輛,原則上應辦理過戶登記,
 
因此,即便拍定成功,如無法補繳舊有欠稅,仍可能無法辦妥過戶,導致車輛無法合法上路或轉售。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此規定即使拍定人並非原欠稅義務人,亦應於辦理過戶時一併清繳完畢,始得登記為新車主。此處之「未繳清」不僅包含該年度應納稅額,亦包括歷年所積欠之使用牌照稅及依稅捐稽徵法、行政執行法所加計之滯納金、怠報罰鍰等,且不因車主已變更而得免除,故拍定人應事前向執行機關或監理單位查明欠稅情形,避免日後受制於無法過戶之風險。此外,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須領有有效之牌照,並經監理機關核發行照,始得行駛於道路,而行照之換發或變更登記,亦須以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等稅費無滯欠為前提。再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規定,汽車在辦理過戶登記時,應出具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相關異動登記。若車輛原投保人已停保或保單已屆期,拍定人應於過戶前重新辦理投保,否則監理機關不予過戶。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2項明定,汽機車所有人應依規定完成排氣定檢,若未定檢者將受限於行車執照、牌照之換發與過戶,且須補辦定檢或補繳罰鍰後始得解除限制,此等規範亦經常出現在法院公告法拍車「應注意事項」之欄列中。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亦規定,車輛如有交通違規行為且未繳納罰鍰,監理機關得限制其辦理過戶登記。由於車輛可能在原車主名下累積諸多違規紀錄與罰款未繳,拍定人應於標購前主動至監理站查詢違規紀錄、欠費明細,並評估拍定價格與補繳費用之總額是否合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車況不明是最關鍵、也最具風險的一環之一,拍定人若沒有一定的汽車評估知識或研究能力,極可能買到表面價格便宜、實則需大修甚至報廢的車輛,最後得不償失。辦理車輛拍賣時,通常不會主動提供詳細的車況說明,頂多是公告「有無牌照」「能否啟動」「是否遭拖吊占有」等基本資訊。車輛是否有事故維修史、水災泡水、里程調表、引擎異常、底盤鏽蝕等,都需投標人自行判斷與風險承擔。現場僅供目視觀察,不得試駕:絕大多數法拍現場無法啟動發動機,更不可能進行路試,因此拍定人需透過外觀判讀,如輪胎磨損程度、引擎室滲油痕跡、鈑件色差、底盤鏽蝕、內裝老化等線索,判斷是否曾為事故車、水車或使用粗糙。若無經驗或知識,極可能忽略重要徵兆。
 
拍定後不得反悔或退標:依據拍賣程序相關規定,投標後若成功拍定,即構成買賣契約成立,買受人不得因事後發現車況不佳而要求撤銷或退標。法院或行政機關亦不負擔保責任,
 
 
原則上,若非熱門車款或無重大事故紀錄者,建議出價在市價七成以下較具安全保障,並預留至少10%-20%作為處理稅務、整修或代辦費用之空間。至於動產擔保拍賣或租賃拍賣者,除價格外,更應注意債權人是否提供充分資訊與合法文件,以確保拍賣效力成立與日後權利移轉無虞。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5條=強制執行法第62條=強制執行法第69條=強制執行法第70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9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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