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問題好困擾?老闆、員工究竟要如何處理?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扣薪執行程序需雇主、員工及債權人三方密切配合,雇主應以法院核發之執行與移轉命令為依據,不得逕信他造來函或來電而處理款項,以免觸法;員工應知悉法定保留額保障並尋求專業協助以因應債務壓力;債權人則應依法聲請並配合法院程序進行,不得對公司施加私力要求。唯有各方依法處理,始能達到執行效率與人權保障兼顧的目標。
 

律師回答:

當員工遭法院核發扣薪命令,公司作為第三人該如何正確處理,是實務上常見又令人困擾的法律問題。扣薪制度是強制執行的一環,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但同時也需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避免造成其無以為生的窘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如雇主)之金錢債權,例如薪資、酬勞、獎金等,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法院經審核債權人聲請並確認合法後,將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及禁止第三人給付,第三人即應依命扣押薪資。進一步而言,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明定,針對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亦即每月扣薪不得超過債務人薪資的三分之一。但若法院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生活狀況特別,衡酌之下有失公平時,得不受此三分之一比例之限制,惟仍應預留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全數扣押,以符合法律保障最低生活的意旨。
 
實務上,公司如接獲法院扣押命令,應即依命扣薪,否則將可能因未履行命令導致債權人損害而被求償。公司僅須根據法院扣押命令處理即可,不應依據債權人來電或書函私自將扣薪款項移轉至其提供帳戶,須待法院另行發出移轉命令後,方可依法處理移轉事宜。否則若有多位債權人時,公司如僅轉帳給其中之一,將有損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虞,恐涉不當處分。此外,如債務人薪資除本案執行外,另受他案或其他債權人之執行,公司應即將所有執行命令內容向法院陳報,由法院依順位與比例決定移轉順序與金額,避免自行處理造成法律爭議。再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補助及社會保險給付,如係維持其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
 
另關於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準,債務人如扶養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親屬,該金額應再予乘以扶養比例。因此,公司在接獲扣押命令後,如發現債務人薪資低於法定生活保留額,或債務人提出相關扶養負擔證明,亦可協助其聲請法院調整或暫停執行,避免其陷入經濟困境。針對債務人方面,若其因薪資長期遭扣導致生活難以為繼,則應積極考慮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便重新安排債務清償計畫或脫離債務困境,恢復基本生活保障與財務自主。但實務上有不少民眾誤信非法代辦業者,支付高額費用卻未獲有效法律協助,建議債務人應洽專業律師或政府設立之更生清算協助中心辦理,才能節省成本並獲有效法律保障。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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