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債務人的薪水進行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多少薪水?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對債務人薪資之強制執行程序雖有三分之一之比例限制,但此限制非絕對,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裁量是否適用。債權人若欲聲請扣薪執行,應備妥完整的執行名義、債務人雇主資訊與薪資證明等資料,並向債務人工作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扣押命令發出後,倘有多名債權人,薪資扣押金額仍不得超過比例上限,法院會依債權比例核定分配順序,確保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基本生活之平衡。在債務人長期無資產可供查封時,扣押其穩定收入來源往往是最可行的執行方式,惟需符合法定程序並審酌債務人生活狀況,以期實現法律保障債權實現與債務人人道保護之平衡原則。
律師回答:
對債務人薪水進行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常見且有效的手段之一,特別在債務人名下無動產、不動產或存款時,扣押其每月薪資可成為實現債權的重要方式。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可以為執行對象,而薪資即屬此種性質。進一步在第115-1條明文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因勞務所得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得聲請法院為扣押命令。
實務上,債權人於聲請時需具備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公證書、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並應提出債務人就業單位資訊,俾利法院向該第三人(即雇主)發出扣押命令。
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後,會明定不得超過每期(通常以月為單位)給付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扣押範圍,此一限制係基於對債務人基本生存權之保護。該三分之一限制適用於「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債權」及「維持債務人與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換言之,即便債務人有多項給付收入,若屬於上述兩種情況,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法院得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與其他具體事實,裁量是否有例外情形,例如債權人經濟極為困窘或債務人收入遠高於最低生活所需,法院可不受三分之一之限制,但仍應預留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對於何謂「生活所必需」,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亦設有補充規定,參考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其1.2倍計算。舉例而言,若台北市202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17,000元,則債務人每月應保留至少20,400元不得扣押;若其尚須扶養配偶與一名未成年子女,則生活費需再依比例提高,此時即使薪資為新台幣60,000元,實際可扣押金額仍須由法院綜合計算斟酌,扣押額未必達三分之一。
實務操作上,法院會先向債務人雇主寄送扣押命令,禁止其向債務人給付應扣部分薪資,同時命其應將扣押範圍內薪資交付法院或依法院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交由債權人。若雇主未依命執行,法院得依法處以遲延罰金或其他強制措施。
此外,為防止債務人透過更換工作、以現金或私下領薪等方式規避扣押,債權人亦應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稅務或社保資料,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其就業狀況與所得來源,俾利繼續聲請執行或變更扣押對象。關於薪資是否可被全部扣押,雖然薪資係債務人生計來源,但非全部皆為維持基本生活之必要費用,倘扣除生活必需後仍有餘額者,即不得主張全部薪資皆不得扣押,法院仍可對其餘額執行。當然,若債務人之收入本就不敷生活,例如低薪或扶養人口多,法院則應斟酌免予扣押。(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判決)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2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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