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問題摘要:
在我國的強制執行程式中,債權人確實需要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不會主動進行財產調查。你提到的各種財產查詢方式是非常實用的,包括:
不動產和車輛:可以通過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清單,或到監理站查詢車籍資料。
銀行存款:雖然因個人資訊保護法限制,銀行對存款金額的查詢比較困難,但可以通過國稅局的年度所得稅資料來獲取銀行利息收入線索,進一步向法院申請扣押帳戶。
薪水收入:可以通過法院查詢勞保投保資料,確認債務人的工作單位。
股票:通過國稅局的所得資料得出股利收入情況,或向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查詢債務人持有的股票資訊。
保單:需要通過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瞭解債務人在某些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但法院通常不會主動進行全面的保單查詢,債權人需提供具體資訊。
對於無法通過正式途徑查詢到的家中動產,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出最新的戶籍證明,以便進行查封。這些方法幫助債權人更有效地發現和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
如果有更具體的案例或問題,也可以隨時討論。
律師回答:
我國對於民間債權之強制執行,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未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或許指明強制執行之財產標的,法院均不會主動代為執行。所以查報債務人有何財產,係債權人之工作,債權人應向法院指明債務人有何財產(或可能有何財產),請法院代為函查、調閱,並進而為強制執行。
實務上最困難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債務人的財產,一切要先靠自己。但我沒有通靈能力,怎麼可能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加上現在個資保護這麼嚴,要透過什麼方式去找到我可以查封的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19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一)查不動產: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清單,會看到他名下有哪些不動產。
(二)查汽、機車:上面的財產歸屬清單,也會顯示汽、機車;或到監理站申請債務人的車籍資料。
(三)查銀行存款: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果有銀行利息收入,代表債權人在該銀行有開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帳戶。(不過目前礙於個資法,銀行也保護客戶,所以無法明確得知帳戶內有多少錢,法院只會幫你查郵局存款有多少而已)
(四)查薪水收入: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資料,確認在哪邊工作。
(五)查股票:股票紅利收入亦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得出,但尚難確知是什麼股票,所以可透過法院向集保公司函查債務人持有股票的狀況。
判斷債務人是否有股票(記名),可先持執行名義至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明細,若債務人有股利收入或股票資料,即可嘗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原則上是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TDCC」保管,所以可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請法院向TDCC查詢債務人於TDCC集保帳戶及往來之證券資料。
(六)查保單:透過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債務人有投保哪些保險。
債務人有保險投保資料,也是須由債權人查報,例如向執行法院釋明債務人在某保險公司有保險,法院才會對保險公司核發執行命令。如果債權人什麼資訊都沒有,卻要求執行法院地毯式向各險保公司函查、或要求法院發文給保險公會命其查報等,法院是不會理你的。
另以保險公司的立場而言,如果把自己客戶的投保資料輕易提供給債權人,無異是流失客戶、喪失客戶的信心,所以保險公司也是站在保護自己客戶的立場。
其他:以上都是有紀錄可詢的財產上資料,至於債務人家裡的動產,沒有登記資料就沒辦法查,只能靠自己探查,實務上常見方式是聲請查封債務人家中財產,法院會要求你提出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債務人是戶長,家中的財產都推定是戶長的,到時可進入家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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