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支票應注意事項為何?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記載為支票之文字:支票上必須清楚標示「支票」字樣。支票必須明確表示付款人需無條件支付指定金額。支票上應明確記載支付金額。支票必須標示發票日期。支票必須由發票人簽名。必須標明誰是付款人(即銀行或金融機構)。支票上應記載付款地點。確保支票具備所有必需的記載事項,且沒有偽造或變造的痕跡。將支票存入你自己的銀行帳戶,銀行會處理支票的清算與兌現。如果你需要現金,可以到發票人指定的銀行進行支票兌現。注意提示期限:支票通常需在發票日起的六個月內進行提示,否則可能無法兌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在現代商業活動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尤其支票更常被當作具備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具備高度的流通性與信用擔保功能。支票不只是單純的付款媒介,其運作機制中也蘊含諸多法律保障與責任義務。因此,若不慎收到一張存在法律瑕疵或無法兌現的支票,後續追索權的行使及權益保全就變得至關重要。
 
票據法第4條,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稱之金融業者,包括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為保障自身權益,收到支票時應先檢查票據是否具備票據法第125條所規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載明為支票、一定之金額、付款人名稱、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日期及發票人簽名等,若有缺漏即可能導致票據無效或喪失執行力。
 
實務上,應優先確認該支票是否為有效支票。若是平行線支票,即支票上畫有兩條平行線,須注意該票據僅可透過銀行代收,無法直接領取現金。其次,需留意是否為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即票據上金額超過實際存款餘額,導致銀行無法付款。此時應於法定提示期限內向銀行提示付款,票據法第130條,提示期限依據地區不同有所不同,若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縣市,則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若不在同一縣市,則為十五日內;如屬國外支票則為兩個月內。若銀行拒絕付款,則應依第131條於拒絕當日或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作為後續行使追索權之必要憑據。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或未請求拒絕證書,即喪失對前手(如背書人)的追索權,僅能向發票人主張票據上的權利,甚至可能喪失整體票據效力。
 
除形式上的檢查,實務中更要注意票據是否已過時效,票據法第22條規定支票自發票日起計算一年未行使則票據權利消滅,若已作成拒絕證書,則對前手的追索權應自作成日起四個月內行使。此外,也應留意支票上的背書是否連續、是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註記,或是否有偽造、變造痕跡,如塗改金額或受款人名稱、疑似偽簽等異常情況。
 
若發票人於票上明確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則僅限指定受款人提示兌現;若背書人於票背記載禁止轉讓,則其後手不得再主張票據責任,應特別留意。(票據法第30條)
 
為避免收到無法兌現或有風險的票據,實務建議收到票據後立即撥打銀行客服查詢發票人票信狀況,確認支票是否可兌現、是否已遭掛失止付、是否帳戶尚有效存。
 
銀行開立支票帳戶,須先設立甲種存款戶,與一般活期存款的乙種帳戶不同,金融機構會先向票據交換所查核票信紀錄,確定發票人無重大信用瑕疵後,才會核發支票存款戶並提供空白支票簿,銀行對於甲存戶的存款金額,才會在票據提示時承擔付款義務。因此,票據制度本質上乃建立於金融誠信與制度保障之上,若使用人違法濫用,如簽發空頭票據、偽造簽章、盜用他人票據等行為,除民事責任外,更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
 
收到支票後,應即時檢查票據形式是否合格、記載事項是否齊備、有無禁止轉讓記載、背書是否連續、是否逾期、是否遭到偽造或塗改,並主動聯繫付款銀行查詢發票人票信情況。若發現票據無法兌現,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聲請拒絕證書,以利後續依據票據法行使追索權。倘若支票係因借貸、交易或擔保而取得,也可同時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主張實體債權,雙管齊下保護自身權益。面對票據風險,預防勝於補救,唯有落實事前審慎檢查,才能避免成為票據交易中權利無法保障的受害者。

-債務-票據-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4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30條=票據法第125條=票據法第128條=票據法第130條=票據法第131條=票據法第144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