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遭人破壞法律責任是什麼?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拍定人若遇屋主惡意破壞情形,可從民事與刑事兩方面同時主張權利。民事上可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甚至視情形請求撤銷拍賣;刑事上可就毀損罪、違背查封效力罪等進行告訴或檢舉,以追究加害人責任。為避免證據消失,建議拍定人應於拍定後即時拍照、錄影蒐證,如有鄰居或搬家工人見證亦可作為佐證資料。並可主動向法院聲請現況鑑定或通知法院進行點交時紀錄房屋狀況,以保障自身權益。法拍雖然可能有風險,但在法律保障下,只要積極行使權利,仍能有效維護自身利益。

律師回答:

實務上常有債務人因積欠債權人(多數時候為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借款無法償還,導致房屋土地被查封拍賣,法院強制點交,在搬離前,因心有不甘,破壞屋內相關設備,例如切斷水管電線、牆壁噴漆、潑糞、地板磁磚打碎、馬桶灌水泥、折掉門窗等等。
 
此等情形,標到法拍屋之人法律上有那些相關權利可主張?
 
民事可主張的權利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部分是最明顯也是最基本的,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只要能適時提出證據證明就沒問題。首先,最直接且最常見的主張是依民法第184條所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拍定人只要能舉證原屋主的破壞行為,並證明其損失(如修復費用、材料損失、減少的價值等),即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此外,若屋內裝潢原本完整、價值高,則拍定人可據以請求相對應的賠償金額。證據包括:拍賣前的屋況照片、法院公告標的描述、鄰居證言、施工估價單等。
 
其次是較有爭議的部分,即拍定人是否可主張撤銷拍賣程序、返還價金。此涉及「買賣危險負擔」問題。一般買賣中,不論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實務多採「交付主義」,也就是標的物在交付前發生毀損,由出賣人負責。但拍賣不動產的法律關係中,大多數見解認為自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風險才轉移至買受人。若毀損發生在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拍定人可依法主張拍賣無效或請求返還已繳之拍賣價金;反之,若破壞發生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後,則該損失由拍定人自行承擔,不能主張撤銷拍賣,只能循侵權途徑求償。
 
主張撤銷拍賣程序,請求返還已交給之拍賣價金。這部分就有問題, 前提是必須先討論法律上買賣關係「危險負擔」的問題,一般認為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實務上對於一般買賣的危險負擔都是以「交付」為準,所以即使是房屋,仍以「交付」當做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應由出賣人或買受人負擔的基準點。但在「法拍屋」的危險負擔,應以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由拍定人負擔,比較符合民法第759條的規定。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如果發生法拍屋有毀損的情形,拍定人應可主張撤銷拍賣程序,請求退還已繳交的價金,如果是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就不可以。
 
刑事可主張的權利
原屋主如果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故意破壞法拍屋,涉犯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其中「損壞」指損害破壞,並減低物之可用性。本罪客體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且不以具有經濟價值之物為限,就算是毫無經濟價值之物也算,例如:破舊古老泛黃的相片。此條犯罪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為要件,但前提必須是犯罪行為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後,因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房屋所有權還是原屋主的。
 
此條文處罰「毀壞或損壞他人之物」,不論該物是否具經濟價值,例如破壞老照片、家中裝飾亦可能構成犯罪。前提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房屋已完成過戶、所有權已屬拍定人之後,否則仍屬原屋主自己的財產,尚難成立毀損他人之物。
 
原屋主可能涉犯刑法第139條的「違背查封效力罪」和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
 
此外,若破壞發生在強制執行尚未終結之前,即使尚未過戶,原屋主亦可能構成刑法第139條的違背查封效力罪。例如,法院查封不動產後張貼封條,屋主若自行破壞、拆除、遮蓋、搬動查封標識,或進行任何妨害執行的行為,如破壞房屋結構、隱匿附屬物等,即屬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此罪為公訴罪,即使不是直接受害人,一般人也可向檢察官檢舉。
 
其中「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日後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即可構成。本罪之成立不限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只要強制執行程序結案前為犯罪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屬妨害公務罪的一種,當然是公訴罪,也就是就算不是直接被害人,一般人也可以提出告發。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中「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而且這裏指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全部滿足獲償而言,未全部獲償,只能說是部分終結,而非全部終結,因此債務人若於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證後另為犯罪行為,仍得成立本罪。不過,本罪保護之主體是「債權人」,若拍定人非原先之債權人,恐無法依本條主張,且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再者,原屋主若為損害債權人權利,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期間故意毀損其名下財產(如把可使用的房屋設施惡意破壞),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此罪成立要件之一,是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且尚未完全受償。舉例來說,資產管理公司尚未收回全額債權,原屋主為阻礙其償還,故意損毀財產,就可成立此罪。不過需注意,此罪的保護對象是債權人,若拍定人非原債權人,則較難以此條為基礎主張刑責,且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債權人提出告訴始能追訴。

-債務-債務犯罪-損害債權罪-違背查封效力罪-毀損罪-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59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139條=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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