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強制執行過程中需要什麼文件?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時,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債權人需準備以下資料:執行名義正本: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判決書、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聲請書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資料,以及聲請執行的具體不動產資訊和執行標的金額。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正本,作為證明不動產所有權及抵押權情況的文件。其他相關文件: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或支票等債權證明文件。特別是當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時,必須提出本票原本,因為本票是一種絕對有價證券,權利的行使與本票的占有不可分離。即使只是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也需提出本票原本,因為債權憑證的效力溯源於原本的執行名義。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有時比訴訟還要技術性、還要繁瑣,不論是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均是如此,以下問題整理自司法院網站,讓網友們可以一次瞭解不動產強制執行的常見問題。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判決書、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聲請書狀:聲請強制執行的書面文件,需記載債權人、債務人相關資料,以及執行標的金額。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謄本正本,用以證明不動產的所有權及抵押權情況。
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寫清楚聲請人(即債權人) 、債務人的相關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地址等資訊,還有非常重要的執行標的金額或相關執行資訊,並且要記得附上執行名義的正本文件當作證據。
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其他證明文件:
如若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當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時,提出本票原本是為了確保權利的正當行使,因為本票是一種絕對有價證券,必須持有本票才能主張其上的權利。此外,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若涉及換發債權憑證,債權人也必須提出本票原本。法院在聲請查封不動產時,通常會先透過電子查封方式進行,並在實施現場查封後才通知債務人,以避免債務人在執行期間提供不實陳述。
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概括明文,依其他依法律的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可作為執行名義。所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本票裁定可作為執行名義。
此程序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並確保執行程序的透明與有效運作。
因之,須提出(1)本票裁定正本;(2)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3)本票原本。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本票原本。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亦須提出本票原本。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查封程序中,法院會通知地政事務所進行電子查封登記,然後進行現場查封。債權人也可以透過國稅局或法院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等資訊,進行更為全面的執行。
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取得執行名義後,帶著執行名義的公文,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名下財產清冊;除了國稅局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這樣可以知道債務人目前有沒有工作(薪水也可以強制執行)。
如何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可自行持前開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債務人為公司者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向國稅局查詢。
戶籍謄本:全國任一處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公司登記事項卡: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事處申請。
國稅局:全國任一處國稅局均可查詢。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者,聲請強制執行狀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相關文件(如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資料……等等),執行費用以郵政匯票為之(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XX地方法院)。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不動產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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