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成立後,因失業或生病無法還協商款項,此時可以再辦更生或清算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在不可歸責事由尚未發生時即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債務,其毀約行為應屬可歸責於自身的情形,即使嗣後發生不可歸責事由,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和第6項的規定,因此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在協商成立後應謹慎履行義務,若認為協議內容無法實現,應透過合法的途徑重新協商,避免因主觀毀約導致法律責任加重。同時,立法的這一規範設計也體現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避免因債務人主觀違約而破壞協議的公平性和執行的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經95協商成立後,未依約還款後,始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之要件,而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因被迫接受95協商,但因月付金額太高以致於債務人繳沒幾期就不繳而毀諾,後因98全球金融風暴公司倒閉而失業,債務人可否據此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故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拘束。倘債務人任意毀諾在前,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認符合上開要件,似與立法目的有違。基此,債務人既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應再尋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的債務清償方案,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例外允許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任意棄置已成立的債務清償方案,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進一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作為債務清理契約的當事人,理應受和解契約條款的拘束。若債務清償方案本身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債務人每月薪資達五萬元,按協議以半數清償債務,其經濟能力允許其履行債務,那麼債務人依誠信原則理應履行該協議。若債務人恣意違約並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顯然構成濫用債務清理程序的行為,法院依消債條例第8條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復有明定。是法條既明文「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顯見債務人無法履行協商條件,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所致。易言之,即須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發生後,導致債務人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債務。
 
針對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解釋時應以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為指導原則。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債務人通常應依協商條件履行。然而,人生無常,債務人可能在清償期間遭遇突發情事,導致履行條件大幅改變。例如,因物價上漲導致經營成本增加,公司倒閉或裁員造成失業,薪資降低導致收入減少,或債務人或其家屬罹患重大疾病而增加支出,這些情況均可能使債務人無力依協議條件履行。此外,若因避孕失敗導致家庭成員增加而支出增多,房東調高租金,銀行調高房貸利率,均可能使原本的清償條件不再符合債務人的生活能力,進而威脅其生存權與人性尊嚴。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因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應不再受清償方案的拘束,而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另債務人與金融機構成立之95協商,乃屬和解契約之性質,債務人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履行債務。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在前,嗣後始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仍認為債務人符合上開要件,而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恐將使債務人存有僥倖心理,而任意拒絕依約履行之債務,不利於債權人原得依約受償之利益。
 
債務人於不可歸責事由尚未發生時,任意拒絕依協商條件履行債務,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事,並不該當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亦不因嗣後發生不可歸責事由,即認符合上開要件,而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不僅涉及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也與其基本生存權息息相關。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的設計初衷是防範債務人濫用法律程序,但同時也應顧及債務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履行時的權益保障。在解釋該條文時,應區分濫用法律程序與真正無力償還的情況。對於後者,法院應採取寬鬆的解釋立場,給予債務人重整或清理債務的機會,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權利並減輕不必要的社會壓力。
 
因此,在實務中,若債務人能證明其履行困難是因非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例如突發疾病、經濟危機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非恣意毀約,法院應認定其符合例外條件,允許其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樣的處理方式既能避免債務人濫用法律程序,又能兼顧其因客觀情事變更而陷入履行困難的真實情況。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毀諾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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