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應如何擬定?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應盡最大努力清償債務,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另一方面,它們也充分考慮債務人及其扶養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過度清償而導致生活困難。同時,條例中對特殊情況的考量,反映對個案靈活處理的重視,使債務清理程序更加具有人性化和操作性。通過這些規定,條例為債務人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也為債權人提供受償的保障,實現雙方權益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對債務人益處多多的工具,但很多債務人都不知道怎麼使用這個工具。不論是積欠銀行、農會債務或是向親友借貸,都可以適用債清條例,債清條例中的兩大重點,即是「更生」和「清算」程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要先和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篇幅有限,故就本件張婦聲請的更生先作說明,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六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不免責債權(罰鍰、怠金或稅捐)等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的制度,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更生方案
更生程序的基本概念是,債務人需提出一份不超過六年的清償計畫(若有特殊情形可延長至八年),並按更生方案履行清償義務。例如,多數更生方案通常要求債務人按月還款,持續六年。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只要債務人按方案履約完畢,除不免責的債權(如罰鍰、怠金或稅捐)外,其他剩餘的債務即視為消滅,也就是說,未償清的部分將免除清償責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的重要義務,即在收到債權表後十日內向法院提交更生方案。這一規定的核心目的是讓債務人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具體的債務清償計畫,為後續程序的進行奠定基礎。更生方案需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清償的金額;第二,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的分期清償方法;第三,最終清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年,但若方案中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的特別條款,或與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者為達到第64條第二項的最低清償總額要求,可延長至八年。
更生方案中的一項特殊規定涉及普通保證債權的處理。如果普通保證債權的受償額尚未確定,監督人需對不足受償的金額進行估定,並將其列入更生方案。待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果後,按實際不足受償的金額,依更生條件清償。若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上述估定金額有爭議,可準用第36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更生方案,法院有權裁定啟動清算程序。
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標準
關於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標準,早期法官對更生方案條件的認定較為嚴苛,常因認定債務人有不當消費行為而駁回申請,導致更生通過率偏低。然而,2012年《債清條例》修正後,尤其是第64條第1項的修改,對更生方案的認可標準做出重大改變。該條文明確規定,只要法官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就應裁定認可。所謂盡力清償,是指債務人依其收入狀況,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將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即可被認定為盡力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64條規定債務人視為已盡力清償的情形,並對更生方案的認可條件作出詳細說明,以確保債務清理程序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債務人若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更生方案符合收入及財產狀況,法院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若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但其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且法院認為條件公允,也可以認可。這一設計旨在為債務人提供合理的債務清理途徑,同時兼顧債權人的利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的情形,為更生程序的適用提供具體操作標準。該條文分別針對債務人之財產是否具有清算價值,設立不同的清償要求,旨在平衡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機會與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至第64-2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如何達成法院認定其已盡力清償的標準,並提供計算債務人及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的方法。這些條文旨在平衡債務人清償義務與基本生活需求之間的關係,同時確保債務清理程序的公平性與可行性。
根據第64條,債務人如果擁有穩定的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更生方案條件符合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能被認定為已盡力清償時,法院應裁定認可該方案。若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但更生方案中包含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且法院認為條件合理,則亦可獲得認可。這一規定體現對不同收入結構債務人的考量,為其提供多樣化的履行清償義務的途徑。
第64-1條進一步界定什麼情況下可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若債務人擁有具清算價值的財產,則需計算該財產價值,加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的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後,若用於清償的比例超過90%,則視為已盡力清償。而若債務人無清算價值財產,則只需計算更生期間的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超過80%用於清償,即視為達到盡力清償的標準。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於債務人財產狀況的不同,突出清償過程的靈活性與公平性。
第64-2條則針對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提供明確的計算基準。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內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這一標準參考社會救助法對最低生活費的規定,旨在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時,受扶養者的生活費用也按照債務人應負擔的比例計算,確保扶養義務的公平分擔。
此外,第64-2條還針對特殊情況提供靈活處理的規定。若債務人能證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部分或全部生活費用,例如寄住於親友家中而無需支付房租及基本生活費用,可免除最低數額限制,將更多資金用於清償。同樣地,若債務人或其扶養者有額外必要支出,例如重大疾病的高額醫療費用或特殊職業需求,也可突破最高數額限制,保障其基本生活及清償能力不受影響。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通常參考《社會救助法》所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來計算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該標準是用來界定「低收入戶」的指標,反映經濟人口的貧窮線,由各地方政府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數據計算得出。以一名月收入2萬元的債務人為例,在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後,若剩餘金額僅1400元,但債務人仍願意按月還款1500元,此情形即可視為已盡最大努力清償債務,法院通常會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債務人只需依方案還款6年,其餘未償清的債務即可免除。
更生程序的設計使通過率顯著提高,債務人能有效利用該制度解決債務問題。例如,一位更生成功的案例中,債務人的清償比例僅為4%,儘管債權銀行提出異議,仍被法院駁回。該結果雖可能影響銀行的受償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銀行對發卡與貸款風險控管不足的責任。
然而,實務中仍存在一些挑戰。例如,雖然債務人可主張實際必要支出,但若舉證不完整或未保留支出明細,法院可能不予採納。此外,法律對「必要生活費用」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按照第133條的規定,必要生活費用主要指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是否包含清償債務並無明確指示,導致法院在實務中可能出現不同見解。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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